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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域税情 非常满意 | 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企业所得税类)第五十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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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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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14 04:30: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西藏税务
标题: 雪域税情 非常满意 | 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企业所得税类)第五十三期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NDY2NjczMQ==&mid=2653209842&idx=1&sn=1f96c7775698c3d8c6c177d9d4b1e47d&chksm=bd5425768a23ac6041abf50167b53c36491211e989f6c70bed4f67bd6c3eae265dc091fd7fee#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10-13 19:37
二维码: -

为了更好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今日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给大家专门梳理出咨询量较大的企业所得税热点问答,请大家关注哦!


问题一
纳税人
我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2022年第四季度将购置一套生产设备,在办理第四季度预缴时如何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西藏税务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第一条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凡在2022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项政策。企业选择适用该项政策当年不足扣除的,可结转至以后年度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所称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执行。
企业享受该项政策的税收征管事项按现行征管规定执行。
问题二
纳税人
我公司是一家科技型中小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时未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后续还可以享受吗?
西藏税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以在办理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第三条规定,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时,自行判断本年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可选择暂按规定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年度汇算清缴时再按照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的情况确定是否可以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问题三
纳税人
企业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时,销售(营业)收入额是否包括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西藏税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一条规定,关于销售(营业)收入基数的确定问题,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问题四
纳税人
企业将资产在总分支机构之间转移,在企业所得税上是否应当做视同销售处理?
西藏税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因此,企业将资产在总分支机构之间转移,属于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问题五
纳税人
企业2022年3月份新购置了一台单位价值520万元的生产设备,税法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请问可以一次性扣除政策是必须执行吗?还是企业可以选择不执行?
西藏税务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第五条规定,中小微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自行选择享受上述政策,当年度未选择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享受。
因此,企业可以放弃享受,但是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享受。
问题六
纳税人
企业2022年7月份新购置了一台单位价值700万元的生产设备,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5年,我公司这台生产设备能享受按一定比例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吗?
西藏税务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第一条规定,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对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你公司购置的单位价值700万元的生产设备,最低折旧年限为5年,可以享受按一定比例一次性扣除政策。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规定,你公司购置设备的法定最低折旧年限为5年,如果你公司对其也按5年折旧扣除,你公司可以将其单位价值的50%在购置当年一次性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即350万元可以在2022年一次性扣除,另外350万元可自2023年起在不短于4个年度计算折旧在税前扣除。
供稿、编发:西藏自治区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西藏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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