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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和2022年2月延缓缴纳的税费在2022年9月1日后至第17号公告发布前已缴纳入库的,如何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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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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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13 03:45: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山东税务
标题: 2021年11月和2022年2月延缓缴纳的税费在2022年9月1日后至第17号公告发布前已缴纳入库的,如何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5OTA0NDEyNQ==&mid=2651038190&idx=4&sn=29927f06b1c48986da729c1cf5015cf4&chksm=f76b9d9cc01c148a3920dd563d284846a9cd63719ed4c60a170308f47289c1b2ab4cbe8625aa#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10-12 18:10
二维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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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和2022年2月延缓缴纳的税费在2022年9月1日后至《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17号,以下简称《公告》)发布前已缴纳入库的,如何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2021年11月和2022年2月延缓缴纳的税费在2022年9月1日后至《公告》发布前已缴纳入库的,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举例:纳税人C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号)规定,延缓缴纳了所属期为2022年2月的税费,并在2022年9月5日已缴纳入库。对该部分税费,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制作: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市中区税务局
指导: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办公室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办公室
责编:桑军 王彦航
编审:刘后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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