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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流字(1995)089号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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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4 10:14: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2081400004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国税流字(1995)089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流字(1995)089号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5-11-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的通知
新国税流字(1995)08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52号“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1、为规范农业产品征税范围口径,自治区国税局新国税发(1994090号“关于检发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全区流转税业务会议纪要》的通知中:《增值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关于农产品的范围问题停止执行。今后农业产品需增列补充的,由总局确定,各地不再自行增列。
2、 对农业产品的税收政策,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要认真按规定把握,农业产品征免税界限,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区局。
3、 本通知自一九九五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附: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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