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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缴费人:
您好!
为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按照《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2年第29号公告)和《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2022年第1号)要求,如果您是企业或个体工商户,那么自2022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可缓缴水土保持补偿费、城镇垃圾处理费,不收滞纳金。请您随时关注税务部门后续通知,了解最新动态。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22年10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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