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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本文自2011年10月25日起全文失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24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执行。
我局在《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翻印农经发[2000]8号、10号文件的通知》(内地税发[2001]100号)中,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条件和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都作了明确规定。因此,自治区政府文件有规定的,按自治区政府文件执行,自治区政府文件没有规定的,按总局文件执行。
2001年12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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