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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讲堂】重点群体创业税费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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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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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12 06:40: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天津宁河税务
标题: 【税务讲堂】重点群体创业税费扣减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NjMzNDE4Nw==&mid=2650221771&idx=1&sn=2eed1d6b3fa2bd37dcc45349a021c73e&chksm=88b234cfbfc5bdd9816451a6f4a8caa693455109b31cfa2bf39b1e432b88cc2abb717da892b6#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10-11 17:30
二维码: -


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
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汇编
-重点群体创业税收优惠-
重点群体创业税费扣减
享受主体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具体包括:
1
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2
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3
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4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


优惠内容
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上述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享受条件
01
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小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税额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大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减免税限额为限。
■■■
02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
来源:天津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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