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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威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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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12 02: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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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OECD官网
编译:思迈特财税国际税收服务团队
前言
鉴于加密资产市场的快速发展和增长,并为了确保近期在全球税收透明度方面取得的进展不会被逐渐侵蚀,2021年4月,G20授权OECD制定一个框架,提供加密资产税收相关信息的自动交换。2022年8月,OECD批准了加密资产报告框架(CARF),该框架规定以标准化的方式报告加密资产交易的税收信息,以便自动交换此类信息,同时,OECD还批准了CRS的修订,将某些电子货币产品和央行数字货币纳入范围。为响应G20的要求,OECD于2022年10月10日发布了《加密资产报告框架和对共同报告标准的修订》的报告,该报告作为OECD秘书长最新税收报告的一部分,将于10月12—13日在华盛顿特区举行的会议上提交给G20财长和央行行长讨论。
CARF是根据加密资产市场的快速增长和G20的授权制定的,它规定以标准化的方式报告加密资产交易的税收信息,以便每年与纳税人居住辖区自动交换此类信息。CARF由以下规则和注释组成:1、涵盖加密资产的范围;2、受数据收集和报告要求约束的实体和个人;3、需要报告的交易以及与这些交易有关的信息;4、为报告和交换目的确定加密资产用户和控制人以及相关税收辖区的尽职调查程序。
CRS的修订是由OECD在2014年首次发布的,旨在促进海外金融账户的税收透明度,将某些电子货币产品和中央银行数字货币纳入其范围。根据CARF,也做了修订,以确保通过衍生品和投资工具对加密资产的间接投资现在也被CRS所涵盖。此外,根据来自已经实施CRS的100多个辖区的政府和企业所获得的经验,包括通过加强其尽职调查和报告要求以及为真实非营利组织提供例外情况对CRS的实施进行了修订。
加密资产报告框架
01
加密资产对金融市场的影响
加密资产(包括加密货币,以及基于加密的代币)市场正在迅速增长。这也影响到税务机关,他们必须适应加密资产日益增长的作用。特别是,加密资产的几个特点可能会对税务机关确保纳税人合规的努力构成新的挑战。
1、加密资产对密码学和分布式账本技术的依赖,特别是区块链技术,意味着它们可以以去中心化的方式发行、记录、转让和存储,而不需要依赖传统的金融中介机构或中央管理机构。
2、加密资产市场催生了一系列新的中介机构和其他服务提供商,如加密资产交易所和钱包提供商,这些机构目前可能只受到有限的监管和监督。加密资产交易所通常为购买、销售和用其他加密资产或法定货币交换加密资产提供便利。钱包提供商提供数字“钱包”,个人可以通过公钥和私钥的授权来存储他们的加密资产。这些服务可以通过在线(即“热”)钱包提供,或通过服务提供商提供产品,允许个人在下载的(即“冷”)钱包上离线存储其加密资产。这两种类型的产品都与税务机关有关。
02
加密资产对全球税收透明度的影响
1、加密资产市场,包括所提供的加密资产,以及所涉及的中介机构和其他服务提供商,构成了一个重大风险,即最近在全球税收透明度方面的成果将逐渐被削弱。特别是,加密资产市场的特点是从传统的金融中介机构——第三方税收报告制度如共同报告标准(CRS)中的典型信息提供者——转变为一系列新的中介机构和其他服务提供商,这些机构最近才开始接受金融监管,而且往往还没有对其用户的税收报告要求。此外,个人能够在与任何服务提供商无关的钱包中持有相关加密资产,并在不同的辖区转移这些相关加密资产,这带来了相关加密资产被用于非法活动或逃避纳税义务的风险。总的来说,加密资产行业的特点降低了税务机关对该行业内开展的税收相关活动的可见度,增加了核实相关纳税义务是否得到适当报告和评估的难度。
2、OECD在2014年发布的CRS是确保跨境金融投资透明度和打击境外逃税的一个关键工具。CRS提高了国际税收透明度,要求承诺的辖区获得有关金融机构离岸账户的信息,并每年与纳税人的居住地自动交换该信息。然而,相关加密资产在大多数情况下不属于CRS的范围,CRS适用于在金融机构账户中持有的传统金融资产和法定货币。即使相关的加密资产确实属于托管账户定义中的金融资产,它们也可以由个人在冷钱包中直接拥有,或者通过不具备CRS规定报告义务的加密资产交易所(如果它们不是金融机构)拥有,因此不太可能以可靠的方式向税务机关报告。因此,CRS目前涵盖的资产范围以及有义务的实体范围并没有为税务机关提供足够的可见度,让他们了解纳税人何时参与相关加密资产的涉税交易或持有相关加密资产。
03
提高有关加密资产的全球税收透明度
认识到解决上述有关加密资产的税收合规风险的重要性,OECD制定了加密资产报告框架,旨在确保收集和自动交换有关加密资产交易的信息。该框架由规则和注释组成,可被纳入国内法,以便从与实施该框架的辖区有相关联系的报告加密资产服务供应商处收集信息。
04
加密资产报告框架的规则和注释
CARF的规则和注释是围绕4个关键组成部分设计的:1、涵盖加密资产的范围;2、受数据收集和报告要求约束的实体和个人;3、需要报告的交易以及与这些交易有关的信息;4、为报告和交换目的确定加密资产用户和相关税收辖区的尽职调查程序。
1、涵盖加密资产的范围
CARF对加密资产的定义侧重于使用加密安全的分布式账本技术,因为这是支撑加密资产的创建、持有和转让的一个突出因素。该定义还包括对“类似技术”的提及,以确保它能够包括未来出现的新技术发展,这些技术的运作方式与加密资产类似,并引起类似的税收风险。因此,加密资产的定义针对的是那些可以在没有传统金融中介机构干预的情况下以去中心化的方式持有和转让的资产,包括稳定币、以加密资产形式发行的衍生品和某些非同质化代币(NFT)。
“相关加密资产”用语(即引发报告相关交易的加密资产)从报告要求中排除了构成有限税收合规风险的三类加密资产。第一类是报告的加密资产服务提供者已充分确定不能用于支付或投资目的的加密资产。这种排除是建立在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的虚拟资产定义范围之上的,旨在排除那些没有能力用于支付或投资目的的加密资产;第二类是中央银行数字货币,代表对发行的中央银行或货币当局的法币债权,其功能类似于传统银行账户中的货币;第三类是特定电子货币产品,代表单一法币,除了满足某些其他要求外,作为监管事项,可在任何时候以面值赎回同一法币。关于中央银行数字货币和金融账户中持有的某些特定电子货币产品的报告将被纳入CRS的范围。
考虑到上述因素,相关加密资产的定义意味着在大多数情况下,CARF所涵盖的相关加密资产也属于FATF建议的范围,确保尽职调查要求可以尽可能地建立在现有的AML/KYC义务之上。
2、中介机构和其他服务提供者的范围
如上所述,促进相关加密资产之间以及相关加密资产和法定货币之间交换的中介机构和其他服务提供者在加密资产市场中发挥着核心作用。因此,建议那些为客户或代表客户提供相关加密资产交易服务的实体或个人,将被视为CARF规定的报告加密资产服务提供商。
预计这些中介机构和其他服务提供商能够最好、最全面地获得相关加密资产和交易所交易的价值。这些中介机构和其他服务提供商也属于FATF的义务实体范围(即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因此,他们能够收集和审查其客户的必要文件,包括根据AML/KYC文件。
上述功能定义不仅包括交易所,还包括其他中介机构和其他提供交易所服务的服务商,如相关加密资产的经纪人和交易商以及相关加密资产ATM的运营商。此外,考虑到FATF在2021年10月更新的关于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的指南,注释中澄清了CARF对某些去中心化交易所的适用范围。
关于报告关系,报告加密资产服务供应商在以下情况下将受到规则的约束:1)税收居民;2)根据法律成立或注册,并具有法人资格或受税收报告要求约束;3)从管理;4)在正常营业场所;或5)通过设在采用规则辖区的分支机构实现相关交易。CARF还包含一些规则,以避免在报告加密资产服务供应商与一个以上的辖区有关系的情况下进行重复报告,方法是建立一个关系规则的层次,并包括一个报告加密资产服务供应商在两个辖区有相同类型关系情况的规则。
3、报告要求
以下三种类型的交易是在CARF下应报告的相关交易:相关加密资产和法定货币之间的交易;一种或多种形式的相关加密资产之间的交易以及相关加密资产的转让(包括应报告零售支付交易)。
交易将按相关加密资产的类型汇总报告,并区分外向和内向交易。为了提高税务机关的数据可用性,交换交易的报告将区分为加密资产与加密资产和加密资产与法币交易。报告加密资产服务供应商在了解情况的情况下,也将按照转让类型(如空投、来自赌注的收入或贷款)对转让进行分类。
CARF预计,对于加密资产与法币的交易,支付或收到的法币金额被报告为收购金额或总收益。对于加密资产与加密资产的交易,建议加密资产的价值(获取时)和总收益(处置时)必须(也)以法币报告。根据这一方法,在加密资产与加密资产的交易中,交易将被分成两个应报告的部分,即:1)处置加密资产A(基于处置时的市场价值的应报告总收益);和2)收购加密资产B(根据收购时的市场价值计算出的应报告收购价值)。CARF的注释中还包含了在转让基础上需要报告的相关加密资产的详细估值规则。
纳税人在须报告加密资产服务供应商范围之外持有和转让的相关加密资产,也与税务机关有关。为了提高这些信息的可见度,CARF要求报告加密资产服务供应商代表加密资产用户向与虚拟资产服务商或金融机构无关的钱包转让相关加密资产的单位数量和总价值。如果这些信息引起了合规问题,税务机关可以通过现有的信息交换渠道要求提供与加密资产用户相关的钱包地址的更多详细信息。
最后,CARF还适用于某些情况,即报告加密资产服务供应商代表接受相关加密资产的商家处理付款,以支付商品或服务,重点是高价值交易(即应报告零售支付交易)。在这种情况下,报告加密资产服务供应商也需要将商家的客户视为加密资产用户(前提是报告加密资产服务供应商需要根据国内反洗钱规则和实施应报告零售支付交易来核实客户的身份),并在此基础上报告交易的价值。该信息有望为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相关加密资产被用于购买商品或服务,从而在处置这些相关加密资产时实现资本收益的情况。
4、尽职调查程序
CARF包含了报告加密资产服务供应商在确定其加密资产用户、为报告目的确定相关税收辖区和收集遵守CARF报告要求所需的相关信息时应遵循的尽职调查程序。尽职调查要求旨在使报告加密资产服务供应商能够有效和可靠地确定其个人和实体加密资产用户以及控制某些实体加密资产用户的自然人的身份和税收居住地。
尽职调查程序建立在CRS的自证声明过程以及2012年FATF建议中包含的现有AML/KYC义务之上,包括2019年6月关于适用于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义务的更新。
05
加密资产报告框架与CRS之间的互动
由于CARF是一个独立和互补的框架,将有一些实体同时根据CRS和CARF进行报告。CARF旨在报告关于加密资产的信息,以应对税收合规风险。尽管如此,为了减少报告负担,应特别关注CARF与CRS的有效和无摩擦的互动,这反映在以下特征中:
1、相关加密资产的定义将特定电子货币产品和中央银行数字货币排除在CARF的范围之外,因为这些资产的报告在CRS中得到保证。
2、由于某些资产既符合CARF规定的相关加密资产的条件,又符合CRS规定的金融资产的条件(例如,以加密形式发行的股票),CRS包含一项选择条款,即如果根据CARF报告了此类信息,则可豁免CRS的总收益报告。
3、通过传统金融产品对相关加密资产的间接投资,如衍生品或投资工具的权益,都在CRS的覆盖范围内;
4、在可能和适当的范围内,尽职调查程序与CRS的尽职调查规则一致,以最小化报告加密资产服务供应商的负担,特别是当他们作为报送信息的金融机构也要履行CRS义务时。尤其是CARF允许同时受CRS约束的报告加密资产服务供应商依赖为CRS目的而进行的新账户尽职调查程序。
06
下一步工作
正在进行一揽子实施方案的工作,以确保CARF在国内和国际上的一致应用。该实施方案将成为CARF的一个组成部分,具体包括:
1、双边或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或安排的框架,以便根据相关税收协定、税收信息交换协议或《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与加密资产使用者的居住地自动交换根据CARF收集的信息。
2、支持信息交换的IT解决方案,特别是专用的XML模式;
3、进一步阐述CARF第5部分的要求,类似于共同报告标准的第9部分,以确保报告加密资产服务供应商和参与辖区有效实施CARF。
4、将开展工作以确保广泛实施CARF作为相关加密资产的单一全球报告框架。
5、认识到加密资产市场,包括所提供的加密资产类型、活跃在其中的实体和个人以及支持市场的技术,正在迅速发展。OECD正在开展进一步的技术工作,详细制定关于应报告零售支付交易的规则,以确保对用于购买商品或服务的相关加密资产进行充分的税收报告。详细规则将在可行的情况下尽快交付,最好是使这些详细规则能够与CARF中关于应报告零售支付交易的现行规则同时适用。
6、预计OECD将继续制定指南,以支持CARF的一致应用,包括相关加密资产的定义,特别是充分确定加密资产可以或不可以用于支付或投资目的的标准。
7、OECD随时准备在未来对CARF进行修订,以确保对相关加密资产进行充分的税收报告,并确保CARF充分覆盖全球。在这方面,将特别关注去中心化金融的发展。
共同报告标准的修订
CRS旨在促进海外金融账户的税收透明度,并要求收集和自动交换账户持有人的身份信息,以及支付或计入账户的余额和收入信息。自2014年通过CRS以来,7年多时间过去了,其中有100多个辖区已经实施了CRS。
现在政府和金融机构对CRS都有坚实的经验。因此,OECD对CRS进行了第一次全面审查,目的是改进CRS的实施。为此,OECD采纳了已实施CRS辖区以及根据CRS报送信息的金融机构的意见,以确定值得审查的领域。这导致了两个关键领域的修订:首先,新的数字金融产品被纳入CRS的范围,因为它们可能构成在目前需要进行CRS报告的账户中持有货币或金融资产的一种可靠的替代品。在这方面,CRS现在涵盖了特定电子货币产品和中央银行数字货币。鉴于CARF的发展,对金融资产和投资实体的定义也进行了修改,以确保CRS涵盖参考加密资产并由托管账户和投资于加密资产的投资实体持有的衍生品。CRS现在还包含一些条款,以确保CRS和CARF之间的有效互动,特别是限制重复报告的情况,同时最大限度地保持同时受CARF义务约束的报送信息的金融机构的操作灵活性;其次,修订加强了CRS下的报告结果,包括引入更详细的报告要求,加强尽职调查程序,为真实非营利组织投资实体引入一个新的、可选择的无需报送信息的金融机构类别,以及为出资账户创建一个新的排除账户类别。此外,在CRS的注释中,还在一些地方加入了进一步的细节,以提高CRS应用的一致性,并纳入之前发布的常见问题和解释指南。
01
涵盖的新数字金融产品
1、数字货币产品
某些电子货币产品以及代表中央银行发行的数字法定货币的中央银行数字货币(CBDCs),从客户的角度来看,可以认为在功能上类似于传统的银行账户,因此可能会带来与CRS目前所涵盖的银行账户类似的税收合规问题。为了确保数字货币产品与传统银行账户之间的公平竞争环境,并确保报告结果的一致性,对CRS进行了以下修订:
(1)引入“特定电子货币产品”一词,涵盖单一法定货币的数字表示,这些数字表示是在收到资金后为进行支付交易而发行的,表示的是对发行者以同一法定货币计价的债权,由发行者以外的自然人或法人接受;并且根据发行者所遵守的监管要求,可在产品持有人要求下按面值赎回同一法定货币。对于那些仅仅是为了方便根据客户的指示进行资金转移,并且不能用于储存价值的产品,也包括了一个例外。
(2)引入了中央银行数字货币(CBDC)一词,涵盖一个辖区的任何官方货币,由中央银行以数字形式发行。
(3)对存款机构的定义和相关注释进行了修订,以包括那些在目前定义下尚未成为存款机构的电子货币提供者,以及那些从CRS角度来看因持有特定电子货币产品或CBDC而与之相关的电子货币提供者。
(4)对存款账户的定义进行了修订,以包括代表为客户持有的特定电子货币产品和CBDC的账户。
(5)新增“除外账户”类别,将因储存的货币价值有限而具有低风险的数字货币产品排除在外,即在任何连续的90天内,滚动平均90天的日终账户余额或价值不超过10,000美元的特定电子货币产品;
(6)在无需报送信息的金融机构的定义中加入了额外的措辞,以澄清中央银行在代表非金融实体或个人持有CBDC时不被视为无需报送信息的金融机构。
2、涉及加密资产和投资于加密资产的投资实体的衍生品覆盖范围
为了确保涉及加密资产的衍生品与涉及(其他)金融资产的衍生品之间的一致性,后者已被CRS所涵盖,涉及加密资产的衍生合约被纳入金融资产的定义中,从而使报送信息的金融机构能够对涉及不同类型资产的衍生品适用相同的尽职调查和报告程序。
除了直接交易和持有加密资产外,投资者还可以通过基金和其他财富管理工具投资于加密资产,其目的是为投资目的获取和持有相关加密资产。通过这样做,投资者可以获得基金基础加密资产价格波动的风险敞口,而无需直接拥有任何加密资产。
在基金和财富管理工具中的权益已经需要根据CRS进行报告,或者作为投资实体的股权或债权权益,或者作为托管账户中持有的金融资产。然而,投资实体的定义目前并不包含加密资产这一合格的投资类别,将该实体纳入CRS的范围,因为该定义目前只包括金融资产和货币。因此,投资实体的定义被扩大到包括投资于加密资产的活动。
02
改进CRS报告的进一步修订
如上所述,为了提高CRS报告的质量和实用性,对CRS和注释12个方面进行了进一步的修订。
1、扩大有关账户持有人、控制人及其拥有金融账户的报告要求
在设计CRS时,报告第一部分要求主要集中在传递有关账户持有人和控制人的关键识别项目,以及与金融账户中实现的收入和余额有关的信息。
同时,报送信息的金融机构可能了解围绕账户持有人、控制人和他们所拥有的金融账户的一系列其他事实和情况,如果报告这些事实和情况,可以使税务机关更好地了解他们根据CRS收到的信息的来龙去脉,并便于将数据用于税收合规。因此,CRS下的报告要求被扩大到包括以下内容:
(1)控制人在实体账户持有人中的作用以及股权持有人在投资实体中的作用——这确保了税务机关能够了解控制人/股权持有人在实体中扮演的角色,允许区分那些通过所有权、控制权或作为受益人拥有利益的控制人/股权持有人,而不是那些具有管理作用的人(如高级管理官员、保护者、受托人)。
(2)该账户是否为存量账户或新账户,以及是否已获得有效的自证声明——该信息让税务机关了解所采用的尽职调查程序,并由此了解信息的可靠性。
(3)该账户是否为共有账户,以及共有账户持有人的数量——这一信息使税务机关能够考虑到共有账户的收入和余额可能不会完全归属于每个账户持有人,而是需要在账户持有人之间酌情分摊;以及
(4)金融账户的类型——存款账户、托管账户、股权和债权权益以及现金价值保险合同之间的这种区别使税务机关能够更好地了解纳税人所持有的金融投资。
2、依赖AML/KYC程序来确定控制人
报送信息的金融机构可以依赖AML/KYC程序来确定新实体账户持有人的控制人条件已被移至CRS本身的文本中。特别是,对于新实体账户,规定AML/KYC程序必须符合2012年FATF建议。此外,澄清了如果AML/KYC程序不符合2012年FATF建议,报送信息的金融机构必须适用基本类似的程序。
3、对于没有获得有效自证声明的情况,要有特殊的尽职调查程序,以确保对这些账户进行报告
由于CRS要求报送信息的金融机构获得并验证所有新账户的自证声明,CRS并没有预见到在报送信息的金融机构没有遵守获得有效自证声明要求的特殊情况下,可以采用任何后备尽职调查程序。
因此,报送信息的金融机构需要根据对存量账户的尽职调查程序,暂时确定账户持有人和/或控制人的住所。应该注意的是,这不是一个标准程序,也不是替代获得有效自证声明的要求。
4、某些出资账户作为除外账户的资格
所谓的出资账户,其目的是鉴于新公司的成立或即将进行的增资而在有限的时间内冻结资金,现在被视为排除账户,但必须有足够的保障措施来避免此类账户的滥用。在这种情况下,这种交易要受到监管,而且作为一个法律问题,需要通过一个专门的银行账户来进行,据此,相关资金被冻结,直到出资发生为止,如果是成立公司,当公司已经合法成立并在辖区的商业登记处注册。一旦公司合法成立并注册,出资账户就会转为正常的存款账户,或将出资额转入存款账户,并关闭初始出资账户。相反,如果公司没有成立,出资额将被退还给认购者。
为了确保这类账户只用于完成即将进行的出资交易,只有在法律规定使用这类账户的情况下,这类账户才会被视为除外账户,而且最长期限为12个月。
5、为真实慈善机构无需报送信息的金融机构类别
虽然大多数活跃的NFE即使符合投资实体的定义也不被视为投资实体,但这种例外情况并不适用于因是该报告种定义的非营利实体而成为活跃非营利实体的实体。来自慈善行业的代表强调,这可能会导致非常不理想的结果,要求真正的公益基金会对所有赠款的受益人采用尽职调查程序,并报告对非居民受益人的赠款支付情况,例如,接受奖学金的贫困学生等。同时,各国政府表示担心,如果简单地将投资实体定义中的例外情况扩大到所有非营利实体,可能会出现投资实体不适当地声称自己是非营利实体,从而规避CRS规定的报告义务。
鉴于这些考虑,CRS现在包含了一个针对真正非营利实体可选的新无需报送信息的金融机构类别:(1)根据该报告的规定反映了活跃非营利实体的实质性条件,(2)使该例外情况受该实体作为投资实体需要报告辖区的税务机关充分认证程序的约束。
该报告中现在已经包括概述这些排除合格非营利实体在CRS下报告义务的条件。注释还描述了税务机关或其他政府机构在将一个实体视为合格的非营利性实体之前需要获得的确认。
6、扩大存款机构的范围(对存款机构定义的注释)
对存款机构一词的注释进行了修订,以扩大其范围,包括那些仅被许可从事某些银行活动但实际上并未从事这些活动的实体。
7、投资实体背景下的客户和业务的概念(对投资实体定义的注释)
关于定义中的投资实体,对“客户”一词的解释以及所列活动必须“作为一项业务”进行的条件产生了疑问。这个问题与资金特别相关。
该定义的范围通过“客户”和“业务”这两个术语得到了澄清,在注释中明确确认,基金投资者可以被视为“客户”,而基金本身可以被视为“作为业务”开展活动。这与FATF建议中对金融机构定义的解释是一致的。
8、关于双重居民账户持有人的报告
CRS的注释认为,一个实体或个人账户持有人可能是两个或多个辖区的税收居民。注释还规定,在自证声明过程中,这种双重居民可以依赖适用的税收协定中包含的加比规则来确定他们在税收方面的居住地。
这可能会导致在CRS中过早地将账户持有人视为单一辖区的税收居民,从而导致有关账户持有人的CRS信息不被报告给其他辖区。
因此,对注释进行了修订,以确保在加比规则的情况下,所有的税收居住地都应由账户持有人自证声明,账户持有人应被视为所有确定辖区的税收居民。注释进一步澄清,一旦CRS的修改生效,就不再允许在未来的基础上依赖加比规则来确定居住地的辖区,以达到自证声明的目的。
9、在CRS尽职调查程序中反映政府认证服务
目前,CRS的尽职调查程序是基于AML/KYC文件、自证声明和其他由报送信息的金融机构收集账户相关信息。同时,技术正在朝着一个方向发展,有可能以一种高度可靠的方式大幅简化纳税人的文件。具体而言,所谓的政府认证服务("GVS")可以让第三方信息提供者,如报送信息的金融机构,以IT代币或其他独特标识符的形式从纳税人居住地的税务机关获得与他们的身份和税收居住地有关的直接确认。
报送信息的金融机构将被允许在CRS尽职调查程序中依赖GVS程序来记录账户持有人或控制人,目的是使CRS在未来的IT发展中获得证据。在这方面,通过GVS或类似的信息技术驱动的程序确认账户持有人或控制人的身份和税收居住地被认为是与TIN功能相当。
10、对公开交易实体控制人的穿透要求
CRS对存量实体账户和新实体账户的尽职调查程序要求报送信息的金融机构对被动非营利实体进行穿透,以确定其控制人。在这样做时,报送信息的金融机构可以依赖根据AML/KYC程序收集和维护的信息。在这方面,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建议(客户尽职调查)的解释性说明规定,如果公开交易的公司已经受制于确保受益人信息充分透明的披露要求,则金融机构无需要求提供该公司的受益人信息。为了与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的建议保持一致,并考虑到此类信息对税收风险评估的作用有限,现在CRS中包含了这一例外情况。
11、将CBI/RBI指南纳入CRS
2018年10月,OECD发布了针对报送信息的金融机构的解释性指南,旨在解决滥用某些投资公民身份计划和投资居留计划(CBI/RBI)问题,这些计划允许外国个人在当地投资的基础上或针对固定费用获得公民权或临时或永久居留权,以规避CRS。解释性指南重申,如果报送信息的金融机构知道或有理由知道自证声明或文件证据是不正确或不可靠的,则不得依赖该证明。在作出这一判断时,报送信息的金融机构应考虑到OECD公布的关于潜在的高风险CBI/RBI计划的信息。该指南还包括报送信息的金融机构为确定CRS报告的适当辖区而可能提出的一些额外问题。该解释性指南现已被纳入注释中。
12、纳入常见问题
自2014年通过CRS以来,OECD经常被要求就CRS的解释提供指南。这通常是通过在OECD网站上发布常见问题解答(FAQ)来实现的。为了反映CRS本身通过常见问题提供的实质性指南,已在注释中增加了一些语言。没有明确纳入注释的常见问题仍然是解释CRS的宝贵指南。
03
下一步工作
将开展工作,建立适当的机制,根据修订后的CRS自动交换信息,包括交换框架和更新的XML模式。此外,还将就适当的实施时间表达成一致。
思迈特观点
区块链(或分布式账本技术)是一场正在酝酿中的技术革命。据统计,在过去的13年里,加密货币经济已经大幅增长,市值超过了3万亿美元。数字资产增长的一个主要因素是去中心化,这使得交易者可以避开传统的金融体系,降低交易成本。事实上,众多的加密(或数字)货币被广泛地提供给大众。新数字资产类别和伴随的托管和投资服务也与这个大趋势一起出现。这一行业正在成为主流,开始重新定义个人银行、投资和购物,甚至是赚钱收入的方式。同样,技术的发展也对公司、银行和其他机构融资和管理其业务及提供服务的方式产生了持久的影响。世界各国政府也在努力解决该行业的监管问题。世界上许多中央银行正在进行中央银行数字货币的项目实验;一些中央银行似乎甚至已经在跨境交易中测试了这样一种货币。在多边层面,OECD已经正式发布了该加密资产报告框架(CARF)并将进一步完善相关实施措施。
对于国家立法机构和税务机关来说,加密货币和数字资产行业的价值和投资的指数级增长不再被忽视,但它可能是当局监管的一个困难领域。这一技术趋势提出了许多问题,例如如何对这些新的数字资产进行适当的分类、如何对投资和交易产生的相关收益征税、如何对支付交易适用间接税以及如何为纳税人(个人和公司)建立一个有效的合规框架等等。
在全球范围内,对于如何处理数字资产的税收问题,仍然缺乏共识。虽然许多国家对涉及加密货币和数字资产的交易采用了资本收益法,但一些国家更倾向于对这些利润征收所得税。在不同的国家,除其他税种外,两种税制都可能适用于纳税人。最终,适用的税收处理可能取决于各种因素,包括纳税人的类型(个人或公司)、资产持有期(短期或长期)以及有关的交易(例如采矿、销售、消费、交换、交易、转让、抵押等等)。毋庸置疑,与行业一样,立法和监管空间仍然非常复杂,而且在不断变化。
因此,OECD发布的该加密资产报告框架(CARF)适逢其时,有利于各国政府和税务机关进一步探讨加密货币和数字资产的税收问题,从而进一步加强监管。
温馨提示:点击“阅读原文”,可下载OECD
《加密资产报告框架和对共同报告标准的修订》的
报告完整英文版!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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