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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的相关申报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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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2-10-11 16:2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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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黄浦税务
标题:
【关注】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的相关申报提示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NzE5Mzc3OA==&mid=2655626977&idx=3&sn=31be5d3a69428340ee56d635d9527340&chksm=bd60b7bc8a173eaa295aeb5ca340d43e794802d816179ab068063d5fabff43f07b61866bd037#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10-10 16:13
二维码:
-
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的相关申报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以下简称“印花税法”)已于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首个季度征期即将到来,现根据印花税法对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申报期限的相关规定以及《关于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将相关事项提示提醒如下:
一、征收范围
印花税法规定的应税凭证,是指印花税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
印花税只对列举的应税凭证和证券交易征税。
二、申报期限
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
上海市规定:
(1)应税合同按季申报缴纳,不经常书立应税合同的纳税人可以选择按次申报缴纳。
应税合同包括: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租赁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财产保险合同。
(2)应税产权转移书据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因经常书立产权转移书据而难以在每次书立后申报的,可以选择按季申报缴纳。
应税产权转移书据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书据;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转让书据;股权转让书据;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
(3)应税营业账簿按年申报缴纳。
三、申报提示
(一)按次申报
按次申报(代扣代缴除外)无需进行税种认定,纳税人直接通过《财产和行为税申报表》/《税种综合申报表》,在税源采集时,“申报期限类型”选择“按次申报”即可申报。
选择按次申报的,应当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纳税人书立应税凭证或者完成证券交易的当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系统会在申报时自动根据申报日期进行判断,超过缴款期限的将加收滞纳金。
(二)按期申报
按期申报(按季、按年)的,在申报前需存在对应征收品目的税种认定。征收品目为产权转移书据时,必须认定征收子目。
税务机关已根据前期申报情况批量增加了部分印花税税种认定,纳税人可在电子税务局/Etax申报客户端相应模块查询现有印花税税种认定情况,根据实际生产经营及申报需要,需增加/修改的,可联系税务专管员处理。
根据目前系统设置,税种认定后,季度/年度对应申报期均要按时进行申报,否则会存在逾期未申报记录。
黄浦区税务局
2022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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