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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办[1999]266号 关于卤虫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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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14 10:11: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2091300012
发文单位: 新疆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国税办[1999]266号
文件名: 新疆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办[1999]266号 关于卤虫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9-08-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关于卤虫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新国税办[1999]266号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卤虫系列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求》(博州国税法字[1994]03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卤虫是一种高盐度的水生动物。直接从事卤虫的捕捞,以及经漂洗、冷冻、干燥、包装等简单加工并销售的单位和个人,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9]52号)有关免征增值税的规定。
二、对经营者加工、销售外购的卤虫产品,则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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