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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定价] 【特别关注】OECD就《支柱一金额A的征管和税收确定性方面的进展报告》征询公众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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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税务高考

2022-10-11 11:30: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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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OECD官网
编译:思迈特财税国际税收服务团队
前言
为了收集利益攸关方的意见,OECD于2022年7月11日发布了金额A的许多组成模块作为支柱一金额A进展报告(以下简称“7月进展报告”),8月25日,OECD发布了收到来自各利益攸关方关于7月进展报告的72份共700多页的详细和建设性意见,同时OECD于9月12日举行了一次网络公众咨询会议,以便利益攸关方有机会进一步讨论他们的意见。10月6日,OECD发布了《支柱一金额A的征管和税收确定性方面的进展报告》(以下简称“该进展报告”),再次就支柱一金额A剩余组成模块中的3个:新征税权的征管规则、税收确定性框架与金额A相关问题的税收确定性进展情况征询公众意见。
该进展报告的目的是期望从利益攸关方获得金额A的征管和税收确定性方面的进一步意见,所提交的意见将帮助包容性框架成员完成这些组成模块的工作。
OECD邀请公众就该进展报告所包含的程序和规则提出意见,但是如相关,提出意见时应参考规则的相关章节。虽然欢迎就规则和程序的任何方面发表意见,但如果能解释改进规则和程序应用所需的额外指南以及关于是否有遗漏或不完整的意见,则将是最有帮助的。
特别提醒感兴趣的各方应于2022年11月11日(星期五)之前就该进展报告提交意见,其应通过电子邮件(Word格式)发送到tfde@oecd.org,并可寄至:OECD/CTPA的税收协定、转让定价和金融交易部门。所有收到的书面意见将向公众公开。以集体“集团”或“联盟”名义提交的意见,或由代表另一人或一群人提交意见的任何人提交的意见,应标明作为该集体集团成员的所有企业或个人,或评论人员代表其行事的人。即将举行的公众咨询会议的发言人和其他与会者将从及时提交书面意见的人员中选出。
正如在7月进展报告所述,该进展报告包含了数字经济特别工作组(TFDE)制定的关于新征税权征管的规则草案以及关于税收确定性的规定。该进展报告包含的规则和程序并不反映包容性框架的最终协议。它们反映了迄今为止在制定金额A的这些组成模块方面所进行的技术工作,并为税收确定性和征管程序进行公众咨询目的而被批准。
该进展报告由OECD秘书处编制,并不代表包容性框架、财政事务委员会或其附属机构的一致意见。

主要内容
该进展报告的内容结构体系如下:
第一部分 金额A的征管
1.概述
2.金额A的征管框架
2.1.金额A所得应纳入市场辖区的所得税税基中并遵守一般征管程序
2.2.金额A的信息申报要求
2.3.市场辖区的金额A所得的义务
2.4.减免辖区内金额A的双重征税减免
2.5.金额A和时间的征管合规程序
2.6.如果简化合规性适用
2.7.如果简化合规性不适用
2.8.多个纳税人方法(结合“代理”模式)
2.9.单个纳税人方法
2.10.确定减免辖区内的减免实体
2.11.与金额A的税收确定性框架的互动
2.12.与支柱一金额A相关的其他征管问题
3.金额A征管的范本条款和注释
3.1.金额A申报要求
3.2.金额A纳税申报表和共同文件包的内容
3.3.简化使用[金额A纳税申报]实体的合规性
3.4.与金额A所得相关的次级义务
3.5.金额A的过渡期
3.6.金额A计算和义务的统一货币换算规则
3.7.由于税收确定性框架的修订
3.8.及时双重征税减免的逆向规则
第二部分 金额A的税收确定性框架
1.概述
1.1.简介
1.2.适用金额A规则前几年的税收确定性
1.3.集团是否在金额A规则范围内的确定性
1.4.对收入来源和排除收入的预先确定性
1.5.税前利润计算和分配及消除双重征税的全面确定性
1.6.解决在税收确定性程序中出现分歧的裁决小组
1.7.税收确定性程序的结果
1.8.在集团未提出确定性要求情况下进行多边审查
2.金额A的税收确定性框架规定
2.1.适用金额A规则前几年的税收确定性
2.2.集团是否为适用集团的确定性
2.3.对适用集团适用公约的确定性
2.4.解决分歧的裁决小组
2.5.撤回对确定性和确定性结果请求
2.6其他规定
第三部分 与金额A相关问题的税收确定性
1.概述
2.与金额A相关问题的税收确定性规定
2.1.第[X]条(相互协商程序-现有税收协定)
2.2.第[X]条 注释
2.3.第[Y]条(相互协商程序-无现有税收协定)
2.4.第[Z]条(定义)
2.5.第[Z]条 注释
2.6.第19条(解决与相关问题有关的争议)
2.7.第19条 注释
2.8.第20条(选择性有约束力的争议解决小组机制)
2.9.第20条 注释
01
金额A的征管
该部分包含了金额A的征管程序:范围内集团将如何遵守金额A规则的详细程序,从相关信息的提交到纳税和及时消除双重征税。与金额A税收确定性框架与金额A相关问题的税收确定性规则不同,征管规则是首次发布的公众咨询文件。因此,征管规则草案补充了解释性说明,规定了与国内征管程序互动的特别信息。该部分的主要内容概述如下:
1.为金额A建立一个最小化纳税人合规成本的征管框架并使新规则的征管对税务机关来说是可管理的是支柱一协议的关键目标之一。金额A的征管框架将通过该进展报告中部分基于包容性框架10月声明制定的详细框架提供:税务合规将精简(包括申报义务),并允许范围内MNE通过单个实体来管理程序。
2.要使新制度对适用集团和税务机关都有效、高效和可管理,一个能最小化纳税人合规负担和辖区的征管负担的征管框架至关重要。因此,金额A的征管框架的制定基于以下原则:
?应精简和协调与金额A相关的征管和合规工作,以最小化对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影响,这包括消除任何不必要的重复;
?在可能的情况下,征管框架应允许税务机关处理金额A,而无需对其当前的税收征管和系统基础设施进行重大改变;
?征管框架应充分确保金额A义务可强制执行于适用集团,并确保有效和及时地消除纳税人的双重征税。
3.正如支柱一金额A7月进展报告所述,金额A作为现有利润分配规则的叠加,将范围内集团剩余利润的一部分(根据集团的合并财务报表确定)的征税权重新分配给市场辖区。消除金额A产生双重征税的义务将在数量和辖区的基础上进行分配。与确定和分配金额A以及消除双重征税的方法不同,现有的公司税制一般采用以实体为基础的方法。因此,包容性框架一直在考虑金额A与现有实体为基础的公司税制度互动的办法。
4.基于现有实体为基础的公司税制度和法律框架,为金额A目的:
?金额A所得将包括在市场辖区的所得税税基中。每个辖区的现行征管规则将适用于金额A所得和双重征税减免,包括与所得税申报、评估和处罚有关的豁免,除非立法模板规定了在某些情况下的优惠或协调待遇。在遵守立法模板和多边公约中概述的保护原则情况下,各辖区将能够自行决定如何对金额A所得征税并实施双重征税减免;
?对金额A所得负有纳税义务的实体或在辖区有资格享受双重征税减免的实体,将被要求向税务机关提交文件,概述与金额A相关的有关计算和附加信息(这被称为“金额A纳税申报表”和“共同文件包”);
?被要求将金额A所得包括在市场辖区内的应税所得中的实体,将在该市场辖区内对金额A所得承担法律义务。除非根据立法模板进行了特别改变,否则该实体将与在市场辖区内拥有应税所得额的任何其他纳税人具有相同的国内纳税义务。立法模板为有义务在市场辖区内对金额A所得征税的实体提供了精简和协调的纳税申报规则,以允许实体通过集中报送的金额A纳税申报表和共同文件包来履行其所得税义务。预计大部分金额A义务将有资格在市场辖区进行精简申报,而不适用的情况应有利于纳税人;
?与金额A相关的双重征税减免应通过减免辖区的所得税税基给予,因此将需要与当前的国内所得税规则互动,如通过减免辖区的国内所得税规则中当前的外国来源收入豁免或外国税收抵免制度的延伸。
5.包容性框架内正在继续讨论确定市场辖区内纳税人和减免辖区内减免实体的程序。为此,已经确定了两种方法来整合金额A和实体为基础的所得税制度:(1)“单个纳税人”方法,即每个适用集团中的一个实体在所有市场辖区对金额A负有纳税义务,该实体可能是不同于有权消除双重征税实体的实体;以及(2)“多个纳税人”方法,即每个辖区的一个或多个实体需要消除双重征税(“减免辖区”),对金额A负有纳税义务,单一集团实体作为其代表协调缴纳和保持合规。
6.虽然包容性框架的大多数成员表示暂时支持单个纳税人办法,但在现阶段,包容性框架尚未作出任何决定。有鉴于此,已起草了金额A征管框架立法模板,以适应这两种办法。该部分和立法模板中提到的“本法案下的义务实体”或“对金额A所得征税的实体”,可能是指适用集团内的单个实体或多个实体。根据多个纳税人方法,法律上要求义务实体承担的某些征管义务实际上将由代理人协调和承担。一旦作出决定,立法模板将作相应调整。该部分的“单个纳税人和多个纳税人方法下金额A的征管框架”从征管的角度概述了这两种方法将如何运作(包括每种方法的优缺点)。
7.该部分不包含与金额A的征管框架相关的所有相关问题,只代表包容性框架成员迄今进行的讨论方向。与金额A的征管框架相关的其他问题将在相关的背景下进行讨论,作为多边公约的制定、立法模板的定稿或作为支柱一实施框架的一部分制定的讨论的一部分。如果这些讨论的结果导致需要制定进一步的立法模板,以协助在国内实施支柱一,则这些规则将相应增加到目前的规则中。该部分的第105—111段已经列出了供以后讨论的一些问题概要。
02
金额A新征税权的税收确定性
该部分包含了金额A的税收确定性框架:金额A的一个核心要素是创新的税收确定性框架,它保证了范围内集团在新规则的所有方面的确定性,包括消除双重征税。该部分是5月27日至6月10日征询公众意见后再次征询公众意见。该部分的主要内容概述如下:
1.恢复国际税收制度的稳定是支柱一协议的关键目标之一。确保称为金额A新征税权的税收确定性,是这一稳定努力的核心。这将与确保与金额A相关问题的税收确定性相结合,如转让定价调整。基于包容性框架10月声明,税收确定性将通过该进展报告中制定的详细框架提供:“范围内的MNE将受益于争议预防和解决机制,这将避免对金额A的双重征税……以强制且有约束力的方式”。
2.为集团金额A的所有方面提供确定性包括是否在范围内的一套全面解决方案对于使新制度对集团本身和税务机关都有效、高效和可管理至关重要。金额A通过对集团的全球收入和利润适用一套规则实施,但需遵守有限的排除。通过国内风险评估和税务调查在每个辖区单方面实施这些规则,对集团和税务机关来说将是昂贵和费时的,涉及在每个辖区进行的大量重复工作,即使在没有作出调整的情况下也是如此。如果税务机关确实达成了不同意见并建议对集团的纳税申报表进行调整,则可能会出现双重征税,这不仅涉及两个辖区,还可能涉及集团收入来源的每个辖区。通过相互协商程序(MAP)等传统工具来解决由此产生的争议将是难以想象地复杂,即使通过强制且有约束力的争议解决办法来确保最终的确定性。因此,需要一种新的、创新的方法,将预防争议和解决争议的要素结合在一个有组织的、有约束力的程序中,及时为集团提供确定性,同时也给税务机关节约资源。
3.该部分描述的税收确定性框架包含三种机制,以提供金额A各方面的确定性,其中每一种机制都是各集团自愿的。在每一种机制中,牵头税务机关,通常是集团最终母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在协调程序及与集团接洽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这些机制包括:
?范围确定性审查。为范围外集团提供确定其在一段期间内不在金额A规则范围内的程序,以消除其收入来源辖区内单边合规行动的风险。
?预先确定性审查。为范围内集团适用金额A特定新规则各方面的方法及其将适用于未来若干期间的内部控制框架的相关方面提供确定性的程序。这将可用于:集团的收入来源方法包括收入的分类和可靠方法的选择;集团为适用合格采掘业集团收入和利润排除规则目的而对收入和成本的分类及其确定非采掘业经调整税前利润或非采掘业分部经调整税前利润的方法(如适用)以及集团为适用受监管金融服务业(RFS)集团收入和利润排除规则目的而对收入和成本的分类以及其确定非RFS经调整税前利润或非RFS分部经调整税前利润的方法(如适用)。
?全面确定性审查。根据标准化的共同文件包,并基于适用于该期间的任何预先确定性的结果,为范围内集团在其已结束期间适用新规则的所有方面提供有约束力多边确定性的程序。这将保证对集团的一贯处理,并在公约所有缔约方完全消除对在审查过程中合作并接受审查结果集团的双重征税。
所有这三种机制都有一个有约束力的裁决小组程序来支持,以解决出现的任何分歧。在每一种情况下,这都保证了以合作和透明方式行事集团的确定性。此外,包容性框架正在考虑一个过渡程序来适用一段特定有限期间,以支持各集团适用新规则,并确保在集团对特定主题采取合理措施的情况下实现软着陆。
5.即使在不太可能的情况下,集团对其金额A的适用没有要求确定性,但如果税务机关的合规活动得到协调,则仍然是有好处的,从而减少了无法减轻的双重征税和争议风险。因此,税收确定性框架还包括一种可能性,即税务机关同意开展多边工作,并在没有要求的情况下通过协调审查同意采取共同办法。
03
与金额A相关问题的税收确定性
该部分包含了与金额A相关问题的税收确定性:范围内集团还将受益于争议预防和解决机制,这将以强制且有约束力的方式避免与金额A相关的所有问题(例如转让定价和营业利润争议)的双重征税。该部分是5月27日至6月10日征询公众意见后再次征询公众意见。与原版本相比,该部分内容变化较大,主要增加了第[X]条注释、第[Y]条(相互协商程序-无现有税收协定)、第[Z]条(定义)、第[Z]条注释、第19条注释及第20条注释。该部分的主要内容概述如下:
1.税收确定性是金额A的核心要素,也是建立一个新的、稳定的国际公司所得征税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正如10月声明所反映的,支柱一将包括以下组成部分,以提供税收确定性:
?范围内MNE将受益于争议预防和解决机制,该机制将以强制且有约束力的方式避免对金额A的双重征税,包括与金额A相关的所有问题(如转让定价和营业利润争议)。关于是否涉及金额A问题的争议将以强制且有约束力的方式解决,而不拖延实质性的争议预防和解决机制;
?选择性有约束力的争议解决机制将仅适用于有资格推迟BEPS第14项行动计划同行评审且没有或低水平MAP争议的发展中经济体的金额A相关问题。将定期审查这一选择机制的辖区资格;经审查认定不符合资格的辖区将在随后所有年度仍不符合资格。
2.该部分包含“与金额A相关”问题的税收确定性条款草案。如果主管当局无法通过MAP在向主管当局提交MAP案件2年内解决该争议,则这些条款规定了一种强制且有约束力的机制用于解决转让定价和常设机构利润归属争议。这些条款建立在支柱一蓝图报告和包容性框架辖区在强制且有约束力的争议解决机制方面的经验描述的争议解决机制的主要特征之上,特别是《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BEPS MLI)的第六部分。
3.虽然以MLC条款的形式起草,但该进展报告中的实施文本并不像关于金额A方面的其他公众咨询文件那样构成立法模板草案。相反,一旦这些条款不同要素的结构和实施经过咨询并达成一致,就将开始工作,把部分文本转换为立法模板、MLC语言或其他必要的协议和工具。文本中附有解释性脚注,以帮助公众评论人员审阅实质性建议,并指出仍有不同意见的地方。
下一步工作
金额A的其他组成模块和金额B的制定工作仍在继续,另外2份公众咨询文件将在2022年底前发布:一份处理数字服务税(DST)和其他相关类似措施的撤回和暂停;另一份处理金额B。金额B的其他工作将继续进行,以期在2023年上半年完成。关于MLC及其解释性声明的详细规定工作预计将完成,以便于2023年上半年举行MLC的签署仪式,目标是在MLC定义的大量辖区批准后,于2024年生效。
温馨提示:点击文中蓝色下划线,可查阅tpperson往期推送内容;点击“阅读原文”,可下载该进展报告完整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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