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6452
  • Tax100会员 33241
查看: 777|回复: 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流字〔1997〕50号 自治区国税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厦门邮电纵横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传呼机、移动电话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1万

主题

1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9415
2020-6-14 10:09: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00000000008870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国税流字〔1997〕50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流字〔1997〕50号 自治区国税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厦门邮电纵横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传呼机、移动电话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7-10-1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国税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厦门邮电纵横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传呼机、移动电话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新国税流字〔1997〕50号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厦门邮电纵横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传呼机、移动电话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 504 号) 现将主要内容摘转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026号)第三条中所规定的电信单位自己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 电信劳务服务,是指电信单位自己销售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无线发射电信服务。因此,对厦门市邮电纵横股份有限公司移动通信设备维护中心的应税行为不能认定为提供电信劳务。
二、维修中心销售传呼机、移动电话、其他通讯器材以及修理通讯器材而取得的收入,均应征收增值税。”
请转属知照。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1997年10月17日新国税流字〔1997〕50号通知)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