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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办〔2007〕454号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新疆天富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山煤矿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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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00000000008937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国税办〔2007〕454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办〔2007〕454号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新疆天富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山煤矿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7-07-2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新疆天富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山煤矿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新国税办〔2007〕454号

塔城地区国家税务局、石河子市国家税务局:
新疆天富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南山煤矿(以下简称“南山煤矿”)位于塔城地区沙湾县境内,因南山煤矿在财务核算、经营方式上发生变化,为规范执法,现对南山煤矿增值税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规定,从2007年9月1日起,南山煤矿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管理,其销售的货物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纳税。
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石河子电力公司(集团)增值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92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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