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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办〔2008〕292号 自治区国税局《关于吐尔尕宝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两户企业海关完税抵扣凭证比对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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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00000000008631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国税办〔2008〕292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办〔2008〕292号 自治区国税局《关于吐尔尕宝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两户企业海关完税抵扣凭证比对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8-04-1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国税局《关于吐尔尕宝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两户企业海关完税抵扣凭证比对问题的批复》
新国税办〔2008〕292号

克州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吐尔尕宝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两户企业海关完税抵扣凭证比对信息缺失情况的报告》(柯国税发〔2008〕55号)收悉。经请示总局,现答复如下:对按规定采集的海关完税凭证,经总局比对后,没有比对结果的,抵扣方主管税务机关可比照比对缺联的比对结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5〕6号)文件规定,进行核查工作,并根据核查结果按规定处理,同时将有关情况报区局备案。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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