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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办函〔2007〕 25 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贯彻落实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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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650000002012120500001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新地税办函〔2007〕 25 号
文件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办函〔2007〕 25 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贯彻落实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函
发文日期: 2007-08-0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贯彻落实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函
新地税办函〔2007〕 25 号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我局《关于贯彻落实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意见》和参加贯彻落实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联席会议人员名单随函附送你单位,请阅。
  
附件:参加贯彻落实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联席会议人员名单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残疾人就业

税收优惠政策的意见

  

一、关于对实际安置残疾人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问题:财税[2007]92号文件规定“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

建议由自治区劳动厅提供全疆各区县适用的最低工资标准,转发时做为附件一并下发。若没有,可要求全区各县级劳动部门向当地税务部门提供最低工资标准,各地税务部门应将具体标准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如果各县级劳动部门也没有具体明确标准,则由自治区劳动厅制定全疆统一标准。

二、关于为安置的残疾人缴纳的社保费有关问题

财税[2007]92号文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必须“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国税发[2007]67号文件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时,应提交“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

建议要求纳税人提供记录原件,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留存加盖纳税人公章的复印件。

三、关于实际支付工资的有关问题

财税[2007]92号文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必须“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国税发[2007]67号文件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时,应提交“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

一是工资标准按第一个问题确定,二是在审核时要求纳税人提供支付凭证原件,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留存加盖纳税人公章的复印件。

四、关于资格认定有关问题

对财税[2007]92号文件及国税发[2007]67号文件中所称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等名称,建议在转发时明确县级以上单位应含县级。

五、对于财税[2007]92号文件及国税发[2007]67号文件中提到的“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集中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建议由当地残疾人联合会定期对认定单位列出名单,通报当地同级国、地税部门。

六、关于在相关审核认定过程中规范使用文书的问题

1、国税[2007]67号文件第一条第二项认定事项中所称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等认定单位审核认定后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审核认定意见,建议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使用统一格式规范化的认定文书。

2、国税[2007]67号文件第二条减免税申请及审批中第四条“审批部门出具减免税审批意见”,建议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出具规范化减免税文书《准予减免税决定书》或《不准予减免税决定书》。

3、国税[2007]67号文件第二条减免税申请及审批中第五条规定税务部门可请求当地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对残疾人证件的真实性进行审核认定,建议审核部门对审核结果出具书面认定意见,并应用规范化的认定文书。

七、关于减征营业税审核的有关问题

建议在转发文件时予以明确:主管地税机关应按月审核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收入之和是否达到50%,达不到的当月,不得享受营业税减税政策。

八、关于所得税政策的审批管理问题

国税发[2007]67号文件中所称“如果纳税人所得税属于其他税务机关征收的”,建议转发时予以明确应指新办企业营业税在地税征管而企业所得税在国税征管,以及老企业增值税由国税征管而企业所得税在地税征管的,企业所得税的审批跟随主税审批,主税征管机关应将审批意见及相关资料及时传递抄送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九、关于营业税减征方式问题

国税发[2007]67号文件第三条退税减税办法中规定“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意见的次月起,随纳税申报一并书面申请退、减增值税或营业税”,建议采取在每月纳税申报时一并提交书面申请退、减税,书面申请可采用按月连续登记的表格,表格内容应包含,安置残疾人人数、所占比例、主营业务收入、服务业收入(除广告业外)情况占总收入比例、减征标准、限额、减税数额、余额等项目,以便计算审批。

十、关于福利企业的管理问题

建议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对所辖福利企业予以清理并登记造册,摸清其为安置的残疾人缴纳社保费的情况,做好政策的衔接。

十一、关于须进一步明确的标准及办法

1财税[2007]92号文件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单位必须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建议由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提供标准或予以认定。

2、建议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尽快会同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制定自治区安置残疾人单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年审办法。

3、建议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尽快会同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尽快明确允许将精神残疾人员计入残疾人人数的具体范围。

4、财税[2007]92号文中所称“单位安置的不符合《劳动法》及有关规定的劳动年龄的残疾人”,建议由劳动部门尽快明确或提供“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年龄”具体标准。

十二、关于监督管理

1、建议要求各级税务机关按户建立专门的动态减免税台账,详细登录纳税人人员情况、实际安置残疾人员情况、主营业务收入情况、减免税审批情况、各税种减免情况及其他相关项目。特别是对营业税减征限额、按月减征金额、不允许结转减征金额等数据应按月、续年详细登记,纳税人上报资料应与相应台账共同存档。

对纳税人安置残疾人员发生变化、主营项目发生变化,根据变化后符合或不再符合条件的,分别办理相关手续后,登录台账。

2、建议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定期向自治区税务机关通报本地区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包括各项政策的减免税数据、落实情况、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建议等。

十三、关于文件政策执行时间问题

建议将政策执行时间推至  2007年 10月 1日 。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参加贯彻落实残疾人就业税收

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联席会议人员名单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副局长 张英俊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征管处 副处长 阿地力江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流转税处 彭路

联系人: 彭路 联系电话:2838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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