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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申报纳税期延长至25日,申报注意新政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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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2-10-10 04:2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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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云南税务
标题:
10月申报纳税期延长至25日,申报注意新政影响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NjY5OTEzNQ==&mid=2652006036&idx=2&sn=28151cdd4d09c55584ba48c542e7b2ab&chksm=8b4ad104bc3d58127a44659bb59c6696ffa163f855b6c027b530213944b58006211d63d2f4dc#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10-09 16:14
二维码:
-
10月1日至7日放假7天
申报期顺延至当月
25
日
征期 ·
要
点
1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所属期为8月(或按季缴纳的第三季度)及以后期间发生的税费,按规定正常申报缴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17号)规定,自2022年9月1日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号)已享受延缓缴纳税费50%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延缓缴纳税费100%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其已缓缴税费的缓缴期限届满后
继续延长4个月
。
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1年11月、12月,2022年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已按规定缓缴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所属期为2022年8月(或按季缴纳的第三季度)及以后期间发生的税费,按规定正常申报缴纳。
填报要点:
●
两部门发文明确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附解读)
● 中小微企业缓缴税费期限再延4个月,新政要点来啦
2
10月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规定,
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以在办理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时,自行判断本年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可选择暂按规定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填报要点:
● 今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如何预缴申报?快看新规定
● @科技型中小企业,请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操作指南与问答
3
印花税法实施后,第一次季度申报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可以按季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可以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结合征管实际确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凭证印花税可以按季、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结合征管实际确定。
新的印花税法取消了按月申报印花税的规定,
所属期为7月、8月、9月的印花税,纳税人应当于10月纳税申报期内进行申报和缴纳税款。
填报要点:
●
如何申报?税务总局明确印花税征管等有关事项(附解读案例
)
●
印花税申报表不见了,怎么办
4
10月申报纳税期,仍可申请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2022年7月份增值税留抵退税申请时间的公告〉的解读》第三条明确:7月以后还可以继续申请留抵退税吗?
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均可以在7月以后的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请留抵退税。
关注十月实施的新政
10月起,符合规定的居民换购住房可退个税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0号)规定,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详细阅读:
—— 好消息!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两项优惠政策实施,国家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发布《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明确两项优惠政策:一是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二是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详细阅读:
——
—— 高新技术企业购置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和100%加计扣除政策操作指南
——其他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政策操作指南
企业、个体工商户1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缓缴
近日,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2年第29号)明确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即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包括耕地开垦费、污水处理费等14项收费项目,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不收滞纳金。
会计师事务所实行一体化管理
6月财政部发布《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办法》,明确自2022年10月1日起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实施统一的业务管理制度,制定统一的客户与业务风险评估分类标准、业务承接与保持、业务执行、独立性与职业道德管理、报告签发、印章管理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并确保有效执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为每个审计项目投入充足的资源,保证不同层级员工工作负荷合理适当。
央企设立“首席合规官”
国资委日前印发《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在中央企业结合实际设立首席合规官,不新增领导岗位和职数,由总法律顾问兼任,领导合规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相关工作,指导所属单位加强合规管理。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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