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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9 00: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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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澳大利亚财政部官网
编译:思迈特财税国际税收服务团队
前言
2022年10月4日,澳大利亚财政部发布《全球公司税收协议:应对经济数字化带来的税收挑战》咨询文件,就实施OECD促成的
双支柱全球税收改革计划
征询公众建议,并指出在最终决定是否采用新规则之前还需要进一步协商。本次咨询的目的是希望了解公众对澳大利亚如何最好地参与适用于大型跨国公司的新的全球公司税收协议的看法。
尽管咨询文件涉及到
双支柱
内容,但认为
支柱一
仍有待国际讨论且一些关键设计要素正在讨论中,而且根据
支柱一
的当前设计,鉴于200亿欧元和10%的盈利能力门槛,没有总部位于澳大利亚的跨国公司将受金额A利润分配的约束,因此咨询文件主要侧重于
支柱二
。
咨询文件希望公众就澳大利亚实施
双支柱
的40个问题(见附件)提供建议,但问题也大部分与
支柱二
有关,而且其中许多问题与其他辖区(如
英国
和
马来西亚
等)的咨询文件/立法草案中提出的问题类似,涉及的问题主要包括是否应实施合格国内最低补足税(QDMTT)、适用低税支付规则(UTPR)的方法以及
GLoBE规则
是否应单独立法或纳入现有所得税法。但是,该咨询文件要求提供有关实施应如何与澳大利亚所得税制度的具体特征互动的建议(例如股息抵免和CFC/混合错配规则)。
咨询截止日期为2022年11月1日。
主要内容
1、低税支付规则
与
OECD立法模板
中制定的收入纳入规则(IIR)不同,低税支付规则(UTPR)将一些关键方面留给了国内辖区。
虽然IIR将补足税分配给特定实体,但UTPR将补足税分配给辖区。咨询文件指出,除了一项首要要求,即征收UTPR补足税的调整机制应尽可能适用于相关财年结束的纳税年度外,
GLoBE立法模板
没有规定国家如何在成员实体之间分配UTPR补足税。
因此,澳大利亚正在考虑(像
英国
一样)让MNE集团辖区内的所有成员实体对根据IIR和UTPR征收的补足税承担共同和单独义务。
此外,咨询文件还寻求由于分配了UTPR补足税的澳大利亚实体亏损而没有足够的扣除额以产生UTPR下要求的额外现金税收支出时UTPR适用的建议。因为这是UTPR的关键方面之一。
澳大利亚没有特别寻求关于UTPR适用方法的建议(例如限制扣除或视同所得),但在UTPR的建议问题中暗示了这一点。
2、CFC规则
澳大利亚的CFC规则通常将所得分配给澳大利亚母公司,而外国子公司从被动来源获得超过5%的所得。咨询文件指出,在澳大利亚成员实体根据包括CFC和混合错配规则在内的现行国内税法计算其所得税义务后,适用GLoBE规则。
OECD立法模板
将CFC税款分配给CFC而不是母公司,但对被动所得有下推限制。咨询文件寻求有关CFC规则与立法模板中分配规定之间互动的建议。
3、股息抵免
澳大利亚有适用于从所得中支付股息缴纳澳大利亚税款的股息抵免制度。股息由支付人为纳税而被加总,并缴纳税款,然后为加总提供税收抵免,以减少应付税款。
重要的是,根据澳大利亚CFC规则,澳大利亚允许对外国利润缴纳的澳大利亚税款进行股息抵免,但不允许对外国所得税进行股息抵免。
虽然IIR在广义上类似于CFC规则,但接下来的问题是,是否应为
支柱二
补足税提供股息抵免。
咨询文件寻求对此的建议,但是,注意到这可能导致IIR不是为
支柱二
规则目的的合格IIR。
为了在国际上协调
支柱二
规则,
OECD立法模板
不允许相当于根据IIR缴纳的部分税款的税收抵免用于其他税种,这将有效地成为股息制度将实现的目标。因此,很难看出澳大利亚如何沿着这条路线前进。
4、国内最低税(DMT)
与几乎所有其他已发布咨询文件或立法草案的辖区一样,澳大利亚可能看到DMT的吸引力,这是一种为
支柱二
目的的QDMTT。
咨询文件强调,这一设计至关重要,因为它将决定是否将其视为非QDMTT(因此,为GLoBE ETR目的,是另一项有效税额)或QDMTT(这是对辖区补足税义务的抵消)。
5、实施时间表
澳大利亚很可能从2024年起实施
支柱二GLoBE规则
(至少是收入纳入规则)。虽然OECD的时间表表明,GLoBE规则将于2023年生效,但预计将有大量国家在2024年实施。
欧盟
、
英国
和
瑞士
等已经表示或正在考虑实施支柱二但都从2024年起生效。只有
加拿大
宣布将在2023年实施GLoBE规则,以符合OECD时间表。
结语
澳大利亚是签署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包容性框架下
双支柱
协议的137个辖区之一。尽管咨询文件主要侧重于
支柱二
,但是据我们掌握的资讯,截至目前,在11个已经发布咨询文件/立法草案的辖区中,澳大利亚应该是首个就
双支柱协议
同时征求公众意见的辖区。根据去年10月
双支柱声明
,在支柱一正式生效实施的情况下,拥有数字服务税(DST)和其他类似单边措施的国家承诺撤消这些措施,并避免引入新的措施。2018年10月,澳大利亚曾就可能的临时DST进行了咨询,但于2019年3月决定推迟并继续就
双支柱
项目开展多边合作。此外,提醒关注的是该咨询文件的40个问题(见如下附件)非常详尽,值得各个辖区和跨国企业集团思考。
附件:澳大利亚实施
双支柱
协议咨询文件中40个问题
1.您对国际税收制度面临的挑战有何看法,您认为
双支柱
多边解决方案在应对数字化带来的税务挑战方面发挥什么作用?
2.您是否同意
双支柱
多边解决方案将有助于使国际税收制度更加公平?
3.您认为澳大利亚采用
双支柱
多边解决方案的成本和收益是什么?
4.就其他国家采取的可能影响澳大利亚利益的行动而言,第二轮全球税收制度可能产生哪些影响?
5.支柱一和支柱二的哪些主要领域可能会给您的业务带来不确定性?如何才能最好地解决这种不确定性?
6.相对于世界其他地区,您认为支柱一和支柱二如何影响澳大利亚的投资决策?
7.您是否设想支柱一和支柱二能在中长期内激励任何行为改变和/或企业重组吗?
8.鉴于目前拟议的门槛和排除条款,您是否同意这样的假设,即没有总部位于澳大利亚的跨国公司会在金额A的范围内?
9.您预计OECD的支柱二将于2023年生效以及支柱一将于2024年生效的时间表将面临哪些挑战?
10.您希望在现有的支柱一和支柱二框架中看到哪些设计功能?例如,是否有任何实施方法可以缓解实施挑战?
11.支柱一和支柱二以及其他澳大利亚或外国税法之间可能会出现哪些互动问题?这些互动应会如何影响澳大利亚执行
双支柱
多边协议的方式?
12.您是否希望就支柱一和支柱二规则提出澳大利亚在设计和实施阶段应考虑的任何其他建议或问题?
13.您预计企业可能需要进行哪些更改(如流程或系统)才能遵守支柱二?
14.对于实施支柱二,您有什么建议可以帮助您最小化合规成本吗?
15.澳大利亚的DMT是否会增加或降低实施支柱二的合规成本?
16.如果您的任何关联公司是采用全球反税基侵蚀(GloBE)立法模板的辖区居民,您是否认为无论澳大利亚是否采用这些规则,您的合规负担大体相同?
17.您对澳大利亚应如何将GloBE立法模板纳入国内法有何建议?
18.您是否同意GloBE立法模板应适用于从特定日期开始或之后的财年?
19.您对澳大利亚采用GloBE立法模板的时间有何建议,包括作为早期/晚期采用者的利弊?如果按照OECD时间表的建议,则GloBE立法模板将于2023年开始实施,您预计会面临哪些挑战?
20.我们希望了解您是否愿意遵守GloBE立法模板?您对您负责的员工和顾问在进行计算和适用GloBE立法模板方面的技能和能力有何建议?
21.您对在进行计算和适用GloBE立法模板时实施所需系统和报告业务变更所需的时间表有何建议?
22.关于澳大利亚采用GloBE立法模板,包括但不限于GloBE所得的计算、经调整有效税额和过渡规则,是否还有任何尚待澄清的不确定性或问题?
23.如果UTPR是通过限制扣除或其他替代方法(包括视同所得)实施的,您对如何在澳大利亚成员实体之间分配UTPR补足税义务有何看法?
24.对于成员实体亏损或扣除额不足的年度应如何进行调整,您有何看法或建议?
25.如果根据IIR或UTPR(如果以单独征税的方式实施),澳大利亚成员实体之间的补足税义务是共同或单独,您有什么担忧吗?
26.在澳大利亚国内实施GloBE立法模板时,在制定必要的征管或“机制”规定时,是否有任何特殊问题需要考虑?
27.您是否发现GloBE信息报告表有任何问题,需要披露支持这些步骤计算的详细信息?
28.对于如何设计GloBE信息报告表(包括内容、申报和信息交换要求),您是否有任何其他建议?
29.您对安全港的可能范围、设计和准入条件有何建议?
30.您对基于国别报告的安全港有何看法,应该如何设计以及需要对报告金额进行哪些调整?
31.您是否特别关注与澳大利亚税法完整性条款的潜在互动,例如受控外国公司(CFC)规则和混合错配规则,以及它们与GLoBE立法模板互动可能产生的任何不确定性?
32.您认为在分配根据澳大利亚CFC税收制度征收的税款时是否会出现任何问题?
33.关于公司重组和控股结构方面的GloBE立法模板如何与澳大利亚关于并购(包括税务合并)的税法互动,您有何建议?您对如何实施GloBE立法模板以便与我们的国内规则(包括税收合并)的互动不会导致与GloBE立法模板不一致的结果还有何建议?
34.您对澳大利亚成员实体根据GloBE立法模板缴纳的任何补足税是否会产生股息抵免有何看法?
35.您对澳大利亚是否应在实施GLoBE立法模板的同时采用DMT有何建议?
36.您是否同意澳大利亚的国内最低税率应仅适用于支柱二范围内的跨国公司(例如,不适用于仅在澳大利亚运营的企业)?
37.如果澳大利亚将采用DMT,您对其作为合格国内最低税的设计(即DMT与GLoBE立法模板下的结果一致)有何看法?
38.如果要实施DMT,您对是否应该单独报告(即,除了GloBE信息报告表和任何潜在的本地GloBE纳税报告表之外)有任何建议吗?您对该报告表有任何其他建议吗?如果DMT报告表的到期时间早于GloBE信息报告表,是否会有任何特别问题?
39.如果实施DMT,相关义务应如何分配给澳大利亚成员实体?澳大利亚成员视同之间的义务是应该是共同还是单独的?
40.您对澳大利亚根据DMT缴纳的税款是否会产生股息抵免有何看法?
温馨提示:点击文中
蓝色下划线
,可查阅tpperson往期推送内容;点击“阅读原文”,可下载澳大利亚财政部该咨询文件完整英文版!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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