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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政策] 国函〔2022〕104号 |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天津、上海、海南、重庆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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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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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8 20:13: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10/08/content_5716699.htm
发文单位: 国务院
文件编号: 国函〔2022〕104号
文件名: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天津、上海、海南、重庆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22-10-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天津、上海、海南、重庆

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

国函〔2022〕104号



天津市、上海市、海南省、重庆市人民政府,商务部、司法部:
你们关于在天津市、上海市、海南省、重庆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按照《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天津、上海、海南、重庆开展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的批复》(国函〔2021〕37号),同意自即日起至2024年4月8日,在相关省市暂时调整实施《旅行社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目录附后)。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相关省市人民政府要根据上述调整,及时对本部门、本省市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与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三、国务院将根据相关省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情况,适时对本批复的内容进行调整。


附件:国务院决定在天津、上海、海南、重庆暂时调整实施的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目录
国务院

2022年9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国务院决定在天津、上海、海南、重庆

暂时调整实施的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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