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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丨@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的税费优惠政策全在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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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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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3 15:56: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柳州税务
标题: 视频丨@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的税费优惠政策全在这里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NjEwODg1Mg==&mid=2649156722&idx=1&sn=37dd9eacc5349fbc75f9af881351bae8&chksm=88a76429bfd0ed3f8333e4c29d2cff4c901e7abf113ae392f050b54eb52d1be6c1ea0dd825ea#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9-30 22:44
二维码: -

  为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的决策部署,更加便利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时了解适用税费优惠政策,税务总局针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费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形成了针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内容。今天带你了解:个体工商户可以享受哪些税费优惠政策!
视频戳↓↓↓
(点击视频右下角箭头可放大)
http://file.tax100.com/o/202210/03/996_1664783799250.mp4

1.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自 2021 年 4 月 1 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 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 15 万元(以 1 个季度为 1 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 45 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2021年第1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5号)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

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注: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2年第15号)
3.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不超过100万元部分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
【享受主体】

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8号)
4.个体工商户减征地方“六税两费”
【享受主体】

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
5.个体工商户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

  【优惠内容】
  
  1.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期间免收滞纳金。
  
  2.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政策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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