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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税务:解答税收热点问题之出口退税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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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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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3 14:25: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怀化税务
标题: 怀化税务:解答税收热点问题之出口退税篇(二)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wNzg1NDMzMg==&mid=2651355447&idx=3&sn=bddea75f494ce279d762dfa9b874eb98&chksm=808b18a4b7fc91b27bc0db581f1104e47cfcdf0d12e281a07e2182e18a21f657d5d97a936a28#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9-29 21:43
二维码: -
一、跨境电商企业有哪些?

答:根据《中国(长沙)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管理办法》第一条规定: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简称“跨境电商”),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如何办理出口退税业务?

答: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应在办理出口退税备案后,再办理出口退税申报业务。申报出口退税同一般贸易无异。

三、如果已经收到货款并申报退税,但是发生了退还货物,该如何处理?

答:出口货物因故发生退换的,已申报退税,应向退税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已补税证明》,并用负数冲减原申报。
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后,不能及时收汇怎么办?

答: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但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中附件1《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所列原因的,可以留存该文件中附件2《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即可视同收汇;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的,应当在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前完成收汇。

编辑:怀化税务
来源:怀化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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