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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2-10-2 06:4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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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江苏税务
标题:
12366温馨提醒:10月,这些不容错过!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MTY2NjgzNg==&mid=2652258626&idx=1&sn=bf4d140f45d05fea55db211120f41486&chksm=bd50e6b98a276fafdd82492e50b1687cd058fd9b1db551f5586ca65d3e209fd69c42e0c99fb2#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10-01 15:51
二维码:
-
新政速览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技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号)规定:1、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凡在2022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项政策。2、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2年第27号)规定: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17号) 规定:自2022年9月1日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号)已享受延缓缴纳税费50%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延缓缴纳税费100%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其已缓缴税费的缓缴期限届满后继续延长4个月。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1年11月、12月,2022年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已按规定缓缴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
地方教育附加
,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四、《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0号
)规定: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来源:江苏税务12366
编发:江苏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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