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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字〔2003〕126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说明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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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LU0FgYyHiMhd3/Op8CFXsA==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地税字〔2003〕126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字〔2003〕126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说明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06-0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说明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内地税字〔2003〕126号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本文自2011年10月25日起全文失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事业单位,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执行。
  一、企业资产因永久或实质性损害造成的损失,应纳入财产损失的审核范围。
  二、对未享受福利分房待遇的无房老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金扣除标准,以盟市行署、人民政府规定的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标准(基准补贴额与工龄补贴额之和)为限额,超过部分不允许在税前列支。
  三、企业为职工支付的与应税收入有关的通讯费用,采取报销制度的,允许按合法有效凭证金额在税前列支,采取补贴制度的,将通讯补贴计入工资进行税务处理。
  四、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对企业发生的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应作为收入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2003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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