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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 津财综〔2019〕74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非税收入退库工作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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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天津市财政局
文件编号: 津财综〔2019〕74号
文件名: 天津市财政局 津财综〔2019〕74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非税收入退库工作规程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9-08-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非税收入退库工作规程的通知
津财综〔2019〕74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非税收入退库工作规程的通知
  津财综〔2019〕74号
  全文有效
  2019.8.13
  财政征收局、各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放管服”工作要求,为进一步提升非税收入资金退库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和国库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结合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实际,我们重新制定了《天津市市级非税收入退库工作规程》,现印发各单位,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市级非税收入退库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市级非税收入管理,规范和完善非税收入退库审批流程,提高非税收入资金退库效率,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和国库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结合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退库是指财政部门对已缴入国库的非税收入(不含税务部门代征的非税收入),采取冲抵办法退付给退库申请单位的一种结算方式。本办法适用于缴入国家金库天津市分库非税收入资金退库业务的办理。
  第三条 非税收入退库应当遵循单位申报、据实审核、依规操作、有效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非税收入退库范围,包括已缴入国库的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政府住房基金收入、其他收入等非税收入。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办理非税收入退库。
  (一)依法入库的待结算收入,符合有关规定需要退库的;
  (二)发生技术性差错需要退库的;
  (三)由于误缴、多缴、重缴等原因需要退库的;
  (四)因政策调整需要退库的;
  (五)根据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市政府决定应当退库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市财政局授权财政征收局按权限办理非税收入退库工作,具体流程如下:
  (一)缴款人向执收单位提交退款申请。执收单位审核退款申请并确认非税收入缴入国库,在非税系统中根据已缴库信息生成退库金额(未通过非税系统缴库的,由执收单位提供加盖单位印鉴的缴款凭证)。执收单位作为退库申请单位填制《天津市市级非税收入退库申请表》(以下简称“收入退库申请表”,见附件),连同相关退库资料提交执收单位主管部门审核。执收单位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在《收入退库申请表》上签章,并将《收入退库申请表》、退库资料及文件依据一并提交财政征收局。
  (二)财政征收局按规定对《收入退库申请表》及退库材料进行审核,其中单笔缴款退库金额在500万元以内的,由财政征收局审核并办理退库手续;单笔缴款退库金额超过500万元或属重大事项的,由财政征收局转市财政局进行复审。
  (三)财政征收局对审核通过的退库申请,在《收入退库申请表》上签章,分级次开具《收入退还书》,同时加盖预留印鉴,并将《收入退还书》、《收入退库申请表》等资料提交国家金库天津市分库办理退库。
  (四)财政征收局自收到执收单位主管部门资料齐全的退库申请后,原则上7个工作日内向国家金库天津市分库提交退库手续。对应由市财政局复审的退库申请事项,市财政局于7个工作日内在《收入退库申请表》上签章后,由财政征收局向国家金库天津市分库提交退库手续。
  (五)国家金库天津市分库完成退库后,财政征收局凭《收入退库申请表》在非税系统中进行退库成功确认,通过非税系统完成退库记账并形成相应资金冲减记录。
  (六)执收单位在收到退库资金后,及时退还缴款人。
  第七条 对市区分成的非税收入退库,按照“谁征收谁退库”原则办理退库手续,退库级次按照入库级次办理。对中央与地方分成的中央级非税收入退库,由财政征收局报财政部天津监管局审核,审核通过后财政征收局按照入库级次办理退库手续。
  第八条 执收单位应严格按规定据实提出退库申请,不得弄虚作假违规申请退库。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强化退库事项政策依据审核,监督退库资金使用合规、安全、完整。
  第九条 市财政局及财政征收局要完善内部审核机制,落实退库审核责任制,做好服务保障,并切实加强对执收单位退库事项合规性管理。
  第十条 本规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各区财政局可参照本规程制定本区退库规程。原《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非税收入退库工作规程的通知》(津财综〔2016〕1号)、《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推进天津市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2018)上线有关事项的通知》(津财综〔2018〕9号)第四条和《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推进天津市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2018)上线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津财综〔2018〕117号)同时废止。
  附件:
  附件 1
  2019年8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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