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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随身听: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纳税人范围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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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1 01:15: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大连税务
标题: 12366随身听: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纳税人范围如何确定?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wNTAzNzc5Ng==&mid=2649966431&idx=2&sn=40c1247d17a2f23116cc41b8e7e88ebf&chksm=83252cd4b452a5c24eb6efe9ca36f8d509ae0995dccda119f3e599fbbc93c43daab091ec6f3e#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9-30 1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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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题

1.我是大连市纳税人,2022年8月28日收到了一张内蒙古的全电发票,名称格式与传统发票完全不同。请问是否符合规定?
符合规定。自2022年6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受票方范围逐步扩至全国。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和广东省3个地区以外的纳税人暂仅作为受票方,分步接收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以下简称“纸质普票”)。

2.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纳税人范围如何确定?
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试点纳税人分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和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进行用途确认的纳税人,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广东省税务局确定。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纳税人暂不纳入试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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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连税务
供稿: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编发: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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