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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之延续实施的政策——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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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9-30 06:30: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安徽税务
标题: 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之延续实施的政策——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xMDA1NjgyNQ==&mid=2651040297&idx=1&sn=829932ee0e366659abe24aff10af369d&chksm=80a12f3fb7d6a6290654f899a8099655b1a74d3250a77d8a169774e7ff1cb784d3f342dc0886#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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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09-29 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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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方便市场主体及时了解适用税费支持政策,税务总局对新出台的和延续实施的有关政策进行了梳理,按照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政策依据的编写体例,形成了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指引,后续将根据新出台税费政策情况持续更新。今天带您了解:延续实施的税费支持政策——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享受主体】

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参保单位

【优惠内容】

自2022年5月1日,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1年,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

按照现行阶段性降率政策规定,失业保险总费率为1%。在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及个人的费率应当统一,个人费率不得超过单位费率。本地具体费率由各省(区、市)确定。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

【政策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25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4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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