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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12〕3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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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0000000002012051800029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财税〔2012〕38号
文件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12〕3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2-04-0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
财税〔2012〕38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第六条规定,试点纳税人应按照该公告所附表样按月填表,不再按照《实施办法》中所附《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表样填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调整和完善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机制,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在部分行业开展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附件1)的规定抵扣。
二、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其购进农产品仍按现行增值税的有关规定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
三、对部分液体乳及乳制品实行全国统一的扣除标准(附件2)
四、各级财税机关要认真组织试点各项工作,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并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报告试点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附件:1.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
2. 全国统一的部分液体乳及乳制品扣除标准表




附件 全国统一的部分液体乳及乳制品扣除标准表.doc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doc
附: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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