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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汇算清缴注意事项,有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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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4-28 15:42: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四川税务
标题: 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汇算清缴注意事项,有案例
原文链接: https://mp.weixin.qq.com/s/9XPcHyD7bHtfMCf7O5PP9g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4-24
二维码: -
本帖最后由 子宁 于 2020-7-23 14:49 编辑

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汇算清缴注意事项,有案例
来源:四川税务

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汇算清缴注意事项,有案例

政策规定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2.《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明确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川财规【2019】2号)

政策要点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四川省上浮50%,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注意事项

1、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2、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企业工作不满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减免税限额。计算公式为:企业核算减免税总额=Σ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月份÷12×具体定额标准。

案例解析
A企业2019年1月招用90名退役士兵,7月又招用10名退役士兵,均签订了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定额标准每人每年9000元,共计可抵扣85.5万元((90+10×6÷12)×0.9),2019年已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50万元,则2019年度还可减免企业所得税35.5万元。
假设该企业2019年度利润总额500万元,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未享受其他税收优惠,还应缴纳企业所得税89.5万元(500×25%-35.5);如果该企业利润总额为100万元,则可减免企业所得税25万元(100×25%),当年扣减不完的10.5万元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报表填写
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微信图片_20200428154405.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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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mp.weixin.qq.com/s/9XPcHyD7bHtfMCf7O5PP9g  发表于 2020-4-28 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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