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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重阳将至,一文带您了解尊老敬老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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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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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9-28 05:15: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连云港税务
标题: 【政策】重阳将至,一文带您了解尊老敬老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xOTA3Njc2NA==&mid=2651249110&idx=2&sn=617838610a331b1e5eb5099bc73480ea&chksm=803efa25b749733321b8f0eddade455c019bf8b392652b52284b6c701d3ec9d4bd61270968b6#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9-27 17:39
二维码: -


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重阳节也是我国法定的“老年节”。值此佳节将至之际,让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尊老敬老、支持养老产业都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吧。

先来看看老年人自身能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一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七款)
政策二
对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
*这里所说的高级专家是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

赡养老人也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吗?

当然能了!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经去世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赡养支出, 从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在申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时,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

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能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呢?

政策一: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

政策二:对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取得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为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9]122号《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

政策三:暂免征收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

政策四:依法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

政策五:为社区提供养老等服务的机构,按照以下规定享受税费优惠政策:
(一)提供社区养老等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提供社区养老等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额。
(三)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免征契税。
(四)自有或承租,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托、日托、上门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养老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养老服务是指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6号)

随着我国人口进入老龄化,养老问题日益严峻,为了鼓励更多的民营资本参与社会养老服务,国家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还真不少!让我们携起手来,加强优惠政策宣传,尊老敬老,赡养老人,鼓励更多的有识之士投身养老事业吧!
来源:连云港市税务局四分局
审稿:连云港市税务局所得税科、货劳科、财行科
编发:连云港市税务局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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