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252
  • Tax100会员 32542
查看: 173|回复: 0

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之延续实施的政策——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2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24251
2022-9-28 03:40: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白城税务
标题: 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之延续实施的政策——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zOTI3NTc3MQ==&mid=2650367446&idx=2&sn=93b7d976ad131e26726567edd43b162c&chksm=f1215e42c656d7547eafde8f2d700a717a57e27224a2181cee43f2fc18544b61b592bd6731f5#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9-27 17:41
二维码: -


为了方便市场主体及时了解适用税费支持政策,税务总局对新出台的和延续实施的有关政策进行了梳理,按照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政策依据的编写体例,形成了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指引,后续将根据新出台税费政策情况持续更新。今天带你了解:延续实施的税费支持政策——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享受主体】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
  
【优惠内容】
  
1.自2019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2.2019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享受条件】
  1.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1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39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7号)
摘自《2022年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指引》
往期回顾
? 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之延续实施的政策——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 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之延续实施的政策——城市公交站场等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之延续实施的政策——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房产税等
? 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之延续实施的政策——科技企业孵化器免征增值税等
? 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之延续实施的政策——吸纳退役士兵就业税费扣减
? 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之延续实施的政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税费扣减
? 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之延续实施的政策——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
? 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之延续实施的政策——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
? 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之延续实施的政策——重点群体创业税费扣减
? 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之延续实施的政策——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费扣减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编发:白城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点击在看!让更多人了解!
802_1664307610045.jpg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