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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智俱乐部] 股东的面纱,皇帝的新装-创始人股份减持税务防线瞬间崩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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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9-28 00:20: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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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税智观察
标题: 股东的面纱,皇帝的新装-创始人股份减持税务防线瞬间崩塌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9-27 06:00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ODI1OTcyMw==&mid=2651012597&idx=1&sn=44f6c51a5be6ee8503cae937be0e9e38&chksm=bd3ae0918a4d6987bf19040f54a26bf405d162dd8a8f0fe2abeac1f5a2fe25ed383a9185c8c6#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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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说好的有限责任呢?

开公司最悲催的事情,是公司注销了,税还在。有个A公司已经于2021年3月26日注销工商登记,却在一年后的2022年7月15日收到税局一纸《税务事项通知书》,称其存在少缴企业所得税税款情况,责令接受税务检查,缴纳应纳税款1.34亿元(尾注一)。公司已经不存在了,如何缴税呢?《税务事项通知书》接着说,鉴于你单位已经注销登记,应纳税款按股东投资比例向五名原股东(均为自然人)追缴。
公司是有限公司,说好的有限责任呢?公司和股东不是隔离开来了吗?公司欠税还可以追着股东要吗?公司注销了欠税也应当注销了才对吧?
没有这么简单。公司从来不是那么牢不可破。法律界有一种“刺破面纱”的说法,就是把公司当成一张薄薄的面纱忽略掉,找出后面的人即股东来承担责任。因此,有时候即便是公司注销了,后面的股东仍旧跑不掉。
2021年3月16日股东会决定A公司解散清算,短短10天后即3月26日公司完成注销。这么短时间显然来不及走清算程序,只能做简易注销。过程中股东一定会在工商局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此时税务局开展稽查要求补税,成了债权人,要求股东承担公司税款是受法律保护的(请参考尾注二)。


二、鸡肋的持股平台
这么急着注销为了什么?因为它的使命完成了。
A公司成立于2010年10月28日,是为了融资和上市目的而搭建的持股平台。A公司股东是某拟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主体”)的创始团队。上市主体成立3天后,创始人即转让上市主体15.33%的股权到A公司,转让价格为9,991,460.20元,折合每股为0.4345元。一个多月后上市主体以每股6.70元的价格引入战略投资者,A公司持有上市主体的股权比例稀释为13.70%。
公司成立早期,一般是创始人团队个人直接持股。到了融资阶段,投资人通常会要求搭个持股平台,将一些个人股东放在平台上。这样有很多好处:比如说,个人股东变动不影响公司层面的股权比例,便利公司重大决策等。持股平台以合伙制最为常见,偶尔也见到有公司制的。公司制的持股平台有个缺点,就是税重。当时也许急于引进战略投资者拿到融资,顾不了那么多。
上市主体后来于2014年首发上市,发行价格6.45元/股,A公司作为发起人持有上市主体2,299.5万股。此后2017年5月24日上市主体每10股转增5股,A公司持股变为3,449.25万股(占总股本的 9.77%),每股的持股成本也稀释至0.2897元。
限售期满后,到了减持阶段,公司制持股平台这个鸡肋就如鲠在喉了。这时候如果减持,从投资成本到卖出价之间的增值要先后在公司和个人两个层面交让所得税。比如说到了2022年3月16日,股价已经涨至17.51元,这时候如果减持卖出,溢价就是每股17.22元(=股价17.51-投资成本0.2897)。这个溢价要先交25%的企业所得税,税后的75%分红给个人时,个人再缴纳个人所得税20%,这样合计下来税负就是40%(=25%+75%X20%)。对比一下,如果是个人直接持股,减持时只交一道税20%的个人税,何况那只是针对原始股的。如果公司先转让股票给个人股东,个人股东视为从二级市场取得股票,再减持转出时实现的所得免税(尾注三),所得税负担就是零了。


三、眼花缭乱拆平台
亡羊补牢,犹未为晚。股价大涨在望,这时候拆除持股平台,改为个人直接持股,未来的升值就免税了。但是拆掉持股平台,眼下就有40%的税负怎么办?
根据该上市主体的公告,A公司进行了一系列眼花缭乱的操作。
1)迁址更名。2021年1月12日A公司从原址迁址到某金融小镇,并同时更名。
2)非交易过户。2021年3月23日A公司将持有的上市主体股份3,449.25 万股按5名自然人股东的持股比例进行了分配,分配的方式是股票非交易过户。过户后,A公司5名自然人股东对上市主体的持股方式从间接持股变为直接持股。
3)注销。2021年3月26日A公司注销。
拆除持股平台后,上市主体的股价果然迅猛发力,上涨数倍,数倍的溢价不再需要缴税。
但是,拆除持股平台过程中税务如何处理,公告中未曾提及。《税务事项通知书》中提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27号规定:第一条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这段话提示A公司前期以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了企业所得税。根据税局的处理决定经过简单推算可知,核定征收率为10%,应纳税所得额为0.6亿元,按25%税率已经缴纳企业所得税1500万元(尾注四),同时按核定利润率计算股息所得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900万元(尾注七)。以上税款合计2100万元,税负仅3.5%(尾注八)。比起原先的40%税负,可以忽略不计了。
这一系列操作很神奇有木有?好几亿的税款瞬间就变没有了,怎么做到的?说起来它的核心是核定征收。更名、非交易过户和注销是外围的三道防线。


四、税收洼地沦陷,税务防线崩塌
A公司迁入的地方是个税收洼地。2021年A公司注销当时,当地的税务生态是这样的:
一是有禁不止。对公司制平台不允许核定征收,这个政策从2012年就有了,不像是针对合伙企业平台,从2021年度才不允许核定征收(请参见坑爹的核定征收)。但是当地税局仍旧给予核定征收。
二是有令不行。非交易过户是个新生事物,但是关于公司清算时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的相关规定一直是有的,政策是明确的,但当地税局没有认真执行。
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当时遍地开花的税收洼地都是这种状况(请参考中国的税收洼地为什么能够存在?)。但是,到了2021年底税收洼地一夜变天(请参考核定征收的旗帜还能打多久?),勇闯天涯的A公司很快遭到了税局秋后拉清单,三道防线瞬间崩塌。
本案中的非交易过户是在A公司注销过程中法人资格丧失的背景下将股票从A公司过户到股东个人。从《税务事项通知书》推断,税局理解的正确税务处理是这样的:


  • 这个过户在税务上应视同转让股票;

  • A公司应按持有的公允价值确认清算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 A公司处置完股票后,应将剩余财产分配给各股东,股东再就其实现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从《税务事项通知书》推断,A公司实际税务处理存在的问题以及税局的处理依据如下:
第一,A公司不应按核定征收方式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应据实计算缴纳应纳企业所得税1.48亿元(尾注五)。这个数字减去已经按核定缴纳的0.15亿,应补企业所得税约1.34亿元。
第二,股东个人未缴纳清算相关的个人所得税。A公司注销时,工商未经过清算程序,但是税务上必须进行清算。股东个人计算清算所得,应按其从A公司取得的全部剩余财产(主要是A公司向股东个人转让股票形成的应收账款减去税务负债即欠缴的企业所得税款)价值减去个人在A公司投资的税务基础确定(尾注六)。清算所得再乘以20%税率即是其应纳个人所得税额。显然股东个人此前未缴纳清算相关的个人所得税(尾注七),因此税局随后向五名股东个人分别送达了《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其补交个人所得税共计8,049万元。


五、皇帝的防弹衣
请听我讲另一个故事,这个故事纯属虚构,且与上述案例完全无关,写在这里只为凑字数。
从前有个皇帝,喜欢穿新衣服。一天来了一位高人,说我替您做一件新衣能防弹。这衣服一共分三层,第一层防子弹,第二层防手榴弹,第三层防炮弹...
老板听了大喜。摩拳擦掌当即就要下单。身旁有个大臣提醒说,炮弹杀伤力那么大,怎么防啊?
高人说,不怕,只要你跑得够快,炮弹也追不上你。
大臣说,能防弹为啥要跑啊?
高人说,你这个人格局太小,能力不行啊!俺给安排个特制的炮弹中不中啊?
皇帝说,别吵了,试试吧。
过了几天,皇帝召见高人,给他看那件千疮百孔的防弹衣,说道:“刚出门就遇见了刺客,一波霰弹飞过来就成这样了。幸亏我皮糙肉厚,要不就回不来了。你这产品不中用啊!
高人说,忘了告诉您,本品在光线充足的环境中使用效果不佳。谁让您大白天出门来着?
皇帝说,我是皇帝啊,晚上出门我成啥了?
高人说,您咋不早说呢?我这还有款至尊阳光版的,您来一件?
(正文结束)


尾注一:本文中所依据的事实以及部分法规分析,参考了陇上税语公众号的数篇文章以及王乔琪2022年9月13日发表于《上海证券报》的报导,在此对作者一并致谢。
尾注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规定:
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尾注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规定:
三、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
八、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此外,个人持股取得分红时还可以享受股息红利差别化税收待遇。请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尾注四:以2021年3月16日当天上市主体股票的收盘价17.51元和A公司持有股份数3,449.25 万股计算,当时股票的市值约为6.04亿元。以税局《税务事项通知书》中要求A公司补交企业所得税1.34亿元,按25%的税率倒推出A公司应纳税所得额为5.38亿元。二者相差0.66亿元。这个差额中再减去增值税0.04亿元,还相差0.62亿元。这个最后的差额可能就是A公司当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基础。由于这个数字非常接近股票市值的10%,因此怀疑是按10%核定利润率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推算中用到的部分数字,引自“陇上税语”公众号文章续集:股票非交易过户给股东后公司注销,稽查向股东追税1.34亿
尾注五:A公司注销时,不管工商是否经过清算程序,必须按企业清算进行税务处理,在公司和个人股东层面分别计算清算所得缴纳各自的所得税。公司层面清算所得计算过程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股票市值6.04亿元-增值税印花税合计0.04亿元-取得股权成本0.1亿元=5.9亿元。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5.9亿元X25%=1.48亿元。
尾注六:个人股东层面清算所得税规定请参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五条:
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资产应按可变现价值或实际交易价格确定计税基础。

尾注七:根据已知数据推算个人股东层面清算所得税,计算如下:
剩余财产=股票市值6.04亿元-增值税印花税合计0.04亿元-企业所得税1.48亿元=4.52亿元。
个人股东应纳税所得额=剩余财产价值4.52亿元-投资成本0.1亿元=4.42亿元
个人股东应纳个人所提税额=个人股东应纳税所得额4.42亿元 X 20%=0.88亿元
税局向五名股东个人分别送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中通知其补交个人所得税共计8,049万元,比以上测算少约800万元,很可能是个人前期缴纳了部分个人所得税所致。如果这样,当时缴纳个人所得税很可能是按核定的所得视同分红计算的:
(核定利润6,000万元-已经缴纳企业所得税1,500万元)X20% = 900万元。
以上800万元与900万元之差,很可能是四舍五入所致。
果真如此,则说明股东们缴纳了分红环节的个人税,没有缴纳清算环节的个人税。另外,根据核定利润来计算分红环节的个人所得税,说明了洼地税局创意无限,让人大开眼界。
尾注八:税负率=所得税合计2,100万元 /(3,449.25万股 X(股价17.51元-投资成本0.2897元))=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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