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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预填功能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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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2-9-28 00: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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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浙江税务
标题: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预填功能指引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ODcxODYxOA==&mid=2651031781&idx=1&sn=08d08e3a94dec0efdf598c7a76561118&chksm=bd3155108a46dc068a05b672bda4ec6bd03442e51286baad40aca31d6d2a31c5c5bcea5b0fbc#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9-27 17:33
二维码:
-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落实数字赋能建设要求,浙江省税务局持续推进申报便利化和要素申报改革,依托电子税务局开发了利用契税申报信息预填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有关功能,目前已上线运行。现在就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这项新功能吧。
一、适用对象
纳税人凡在2022年1月1日及以后取得房屋、土地的,电子税务局将提醒纳税人进行税源采集,并且能够关联纳税人不动产交易记录,根据契税申报信息自动预填坐落地址、取得时间、建筑面积等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
二、应用指南
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进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采集时或变更时将应用预填功能,见图示:
(一)根据交易获知待办
路径:
电子税务局-首页-服务提醒
当企业纳税人作为承受方完成房产、土地交易申报时,电子税务局即在服务提醒中提示纳税人有已预填待补充信息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税源明细表》,并可点击跳转办理。
(二)巧用预填完善税源
路径:
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综合申报”-“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或“房产税税源明细”)
如系统监测到有尚未维护的税源信息,则会显示在提示列表中,纳税人点击需要预填的税源,核验已预填的信息,补充不动产权证号、宗地号、土地面积等信息后提交,税源采集完毕。
如纳税人前期已维护过税源,可在已有税源列表操作类型中选择“关联不动产交易记录”,并在列表中勾选已维护过的税源,即可在预填交易列表中消除。
(三)出让方提醒终止税源
当企业作为出让方完成交易申报,则在服务提醒中提示纳税人有待终止的税源。应终止的税源,在已有税源列表操作类型选择“纳税义务终止”完成税源最新情况的精准登记。
三、预填贴士
除预填功能外,电子税务局还开发了部分校验功能:
(一)房产原值校验:在补录房产原值时,系统会关联交易时的房产价格,如纳税人填写的房产原值低于交易价格,则提醒纳税人进行确认。
(二)如纳税人未填写不动产权证号、宗地号等重要字段即保存税源,系统也将提醒纳税人进行确认。
(三)终止税源校验:在终止税源时,系统会校验交易记录,如无转让记录,则提醒纳税人进行确认。
四、温馨提示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房屋、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对于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与房屋、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不一致的情形,纳税人需要进行跨区税源登记,并以“跨区税源登记”的身份维护税源。
来源:财产和行为税处 杭州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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