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内蒙古龙源风能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享受鼓励类产业所得税优惠税率问题的批复
内地税安〔2003〕263号
乌盟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内蒙古龙源风能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请示报告》(乌地税发〔2003〕51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内蒙古龙源风能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业务在《当前国家重点鼓励类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属于电力类太阳能、地热能、海洋能、生物质能及同力发电生产项目。该企业以风力发电为主营业务,其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100%。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规定,该企业符合西部大开发中国家给予鼓励类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允许企业在2002年享受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以后年度的审核确认工作按照国税发〔2002〕47号文件规定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3年12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