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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上税语]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退市公司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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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名称: 陇上税语
标题: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退市公司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9-24 07:58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5NTk2ODk2Mg==&mid=2247490871&idx=1&sn=0bd705f067f7f21d02a4fef16098ac17&chksm=ec4ad49adb3d5d8c5737f30b8611f5888adea89e98c8d195c8299a6bf5d401eb4df0c8657c20#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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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出具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京海税罚[2022]12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违法事实及证据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在 2021 年 3 月至 2021 年 12 月期间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 4109130. 44 元,涉及人数 156 人。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企业提供的情况说明、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员工个人所得税异议申诉属实、企业修改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二、 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决定罚款 40000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 40000. 00 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日内到银行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东方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9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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