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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定价] 【特别关注】全球和区域性税收合作不断深化的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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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税务高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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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税务报
日期:2022年9月19日
作者:孙红梅 梁若莲
过去10年,经济全球化和数字化不断发展,全球经济发展机遇与挑战并存,对构建公平高效现代化的国际税收规则提出新要求。过去10年,既是国际税收规则解构、调整、重塑的10年,也是各国税务部门务实合作的10年。
全球税收合作取得实质进展
实施应对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愈演愈烈。为此,二十国集团(G20)领导人于2013年9月决定实施应对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以下简称BEPS行动计划),并委托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牵头推进该计划。OECD于2015年10月5日发布BEPS行动计划的最终报告,其中包括15项行动计划报告和一份解释性声明。BEPS行动计划遵循“税收要与实质经济活动和价值创造相匹配”的原则,就国际税收规则和各国国内立法的调整提出建议,以便各国协调一致地全面应对BEPS问题,国际税收治理体系改革取得重大进展。为高效落实与税收协定相关的BEPS行动计划建议,2016年11月24日,包括中国在内的67个国家共同签署了《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以下简称《BEPS多边公约》)。该公约是首个在全球范围内就税收协定政策进行多边协调的法律文件,实现了税收协定历史上规模最大、范围最广的一次多边合作与协调。截至2022年6月30日,签署《BEPS多边公约》的国家和地区数量已达97个
发布“双支柱”方案。为了应对经济数字化带来的税收挑战,从2013年开始,相关国际组织和各国就着手研究和改革国际税收规则。2017年,G20委托OECD开展应对研究。2019年,OECD首次提出“双支柱”的方案设计框架。经过各国艰辛谈判,OECD于2021年7月1日发布声明BEPS包容性框架140个成员中的130个成员表示支持“双支柱”方案。在7月声明的基础上,OECD对方案中的关键要素进行了更新和完善,于2021年10月8日发布《关于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双支柱”方案的声明》,获得136个成员的支持。2021年10月31日,该声明由G20领导人罗马峰会核准通过。至此,“双支柱”方案不仅仅解决局限于数字经济的税收挑战,还包括应对BEPS问题。其中,支柱一侧重完善对大型跨国企业的征税权分配机制,向市场国分配更多的征税权和可征税利润,以平衡经济数字化背景下国际税收权益分配格局;支柱二侧重解决利润转移和税基侵蚀问题,通过设定公司所得税的全球最低税率,为全球税收竞争划定“底线”。截至2022年6月,BEPS包容性框架141个成员中,加入多边共识的成员已达137个。“双支柱”方案较好地平衡了改革国际税收规则以适应经济新业态发展和维持国际税收规则体系稳定之间的关系,是各国通过多边协商携手解决全球性问题的一次有益实践。
推进国际税收征管多边协作。为有效应对和防范日益严峻的跨境逃避税,OECD于2010年修订了1988年与欧洲委员会共同发起的《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以下简称《征管互助公约》),向全球所有国家开放,并于2011年6月1日生效。该公约影响力快速上升,签署的国家越来越多,正日益成为开展国际税收征管协作的新标准。截至2022年7月,包括中国在内的146个司法管辖区签署了《征管互助公约》。为进一步加强跨境涉税信息交换,2014年7月,以《征管互助公约》为法律基础,OECD发布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获得当年G20领导人布里斯班峰会的核准。在G20的大力推动下,截至2021年10月,已有包括中国在内的110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实施“标准”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各国在加强国际税收征管协作、共同打击跨境逃避税方面迈出坚实一步。
税收征管数字化转型国际合作取得实效。随着新技术在各领域的广泛应用,各国不同程度地开展了税收征管的数字化转型,相互学习与借鉴、共同进步成为各国之需。2020年12月,OECD第十三届税收征管论坛(FTA)召开线上会议,发布《税收征管3.0:税收征管的数字化转型》,描绘了税收征管的未来蓝图,即将税收征管过程融入纳税人自有系统,实现无缝征管。2022年5月,OECD发布了《税收征管3.0:行动计划的最新进展》,介绍了税收征管数字化转型成熟度模型、税务技术方案清单、数字身份识别、电子发票全球性解决方案、在共享和零工经济应用程序中嵌入税收征管流程、支持发展中国家税收征管数字化转型、知识共享7项行动计划的最新进展,以及未来重点方向,为各国加快税收征管数字化转型提供路线图和实践参考。
区域税收合作成果丰硕
建立健全“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2019年4月18日,在中国税务部门的倡议下,“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正式建立,开启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税收合作的新时代。2022年5月,“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入选《国际税收评论》杂志“2021—2022年度全球税收前50”名单。截至2022年6月底,合作机制理事会成员已增加至36个,观察员增加至30个。合作机制秉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已成为参与方互学互鉴、沟通合作的务实有效平台。
建立金砖国家税收合作机制。2013年,首届金砖国家税务局长会议签署了《金砖国家税务局长会议公报》。2017年,金砖国家税务局长签署了《金砖国家税务合作备忘录》,首次以官方文件形式将金砖国家税收领域合作上升至制度层面,标志着金砖国家税收合作机制建设迈入一个新阶段。
推进增值税制度协调和碳边境调节机制。2014年,OECD第二届增值税全球论坛通过了《国际增值税(货劳税)指南(2014)》。该指南将增值税原则适用于跨境贸易,目的在于消除增值税对跨境贸易的重大扭曲,防止各国财政收入的流失。两年后,欧盟委员会发布《增值税行动计划 :欧盟委员会对促进欧盟增值税制现代化的建议》,这是继OECD发布增值税指南后,区域经济协调和税收制度协调的重大成果。除增值税领域外,2022年6月,欧洲议会通过了碳边境调节机制草案的修正案,要求欧盟进口商从碳排放限制相对宽松的国家(地区)进口钢铁、水泥、铝、化肥、电力等产品,购买相应的碳排放额度。
签署实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2012年由东盟发起,历时8年,于2020年11月15日,东盟10国和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共15个亚太国家签署了《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全球规模最大的自由贸易协定正式达成。RCEP涵盖货物、服务、投资等市场准入承诺,货物贸易零关税产品数量整体上超过90%。RCEP的签署,是区域成员国以实际行动维护多边贸易体制、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的重要一步,对深化区域经济一体化、稳定全球经济具有重大意义。(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广东翻译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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