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变更的通知
内国税所函〔2003〕69号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本文自2011年8月31日起全文失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关于固定资产7年改5年折旧年限的请示》(中国联通蒙计财字[2003]476号)收悉。由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现行会计核算办法中的折旧期限与税收政策规定的期限之间存在着差异,其电子设备等固定资产按7年计提折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规定,为鼓励企业加快产品的更新换代,增强市场竞争能力,经研究,同意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投入使用的电子设备等固定资产提取折旧的年限由7年改为5年计提折旧,并在计算应纳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