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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所函〔2004〕2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销售分公司实行一级核算统一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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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40ZJoPIKRHTEqUI6xhmiWw==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国税所函〔2004〕2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所函〔2004〕2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销售分公司实行一级核算统一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01-0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销售分公司实行一级核算统一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国税所函〔2004〕2号

【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本文自2011年8月31日起全文失效。】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销售分公司《关于取消盟市分公司独立核算,实行区公司一级核算统一预缴所得税的请示》(内油销财字[2003]第507号)收悉。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销售分公司从2004年度起对所属盟市分公司会计核算实行一级核算制度,从该年度起,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新的规定外,其所属的盟市成员企业不再执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统一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销售分公司按照应纳税所得额的60%,在其所在地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销售分公司改变核算方式后,各盟市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检查和监管;按照规定的监管级次,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成员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早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能。
  
二○○四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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