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内蒙古远兴天然碱股份有限公司总机构提取管理费问题的批复
内地税字〔2004〕23号
鄂尔多斯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内蒙古远兴天然碱股份有限公司向分支机构分摊管理费的请示》(鄂地税发[2003]609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同意内蒙古远兴天然碱股份有限公司向试验站和吉碱分公司等两家下属机构提取的管理费在税前列支,考虑到该企业总机构无经营收入,当年的费用支出又较大这一实际情况,管理费可根据两家下属机构2003年实际营销收入的2%提取,超比例部分不予在税前列支。下设机构已提取而未上缴和未经批准擅自上缴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列支,总机构在支出管理费时,不得有资本性支出和非工资奖励性支出。
二○○四年三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