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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财关税〔2016〕30 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显示器件项目进口设备增值税分期纳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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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xinjiang.chinatax.gov.cn/xj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0000000002016111100009
发文单位: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财关税〔2016〕30 号
文件名: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财关税〔2016〕30 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显示器件项目进口设备增值税分期纳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6-06-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显示器件项目进口设备增值税分期纳税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16〕3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有关精神,推进新常态下信息技术产业实体经济发展,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支持国内新型显示器件生产企业降低税费成本,更好地参与国际竞争,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新型显示器件项目进口设备增值税分期纳税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新型显示器件项目于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进口的关键新设备,准予在首台设备进口之后的6年(连续72个月)期限内,分期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6年内每年(连续12个月)依次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总额的0%、20%、20%、20%、20%、20% ,期间允许企业缴纳税款超过上述比例。
二、新型显示器件生产企业在分期纳税期间,按海关事务担保的规定,对未缴纳的税款提供海关认可的银行保证金或银行保函形式的税款担保,不予征收缓税利息和滞纳金。
三、对企业已经缴纳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不予退还。
四、上述分期纳税有关政策的具体操作办法依照《关于新型显示器件项目进口设备增值税分期纳税的暂行规定》(见附件)执行。
附件:关于新型显示器件项目进口设备增值税分期纳税的暂行规定


附件 附件:关于新型显示器件项目进口设备增值税分期纳税的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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