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438
  • Tax100会员 33424
查看: 341|回复: 0

【12366】一般纳税人转让营改增前取得的不动产,发票应如何开具?

3万

主题

3万

帖子

3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34259
2022-9-23 15:10: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金山税务阿根办
标题: 【12366】一般纳税人转让营改增前取得的不动产,发票应如何开具?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NTUwMTMzMg==&mid=2650148999&idx=4&sn=2bba1fa3119da880cff00053df0e5f12&chksm=88bcddfcbfcb54ea6bb12d8e6debb4663e380deebc0e4382099e72cad37a2530ec3c20832b9b#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9-21 17:00
二维码: -




刘小牛
甲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5年5月从乙房地产公司购买1栋办公楼,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价款630万元;2022年9月甲公司将该办公楼出售收取全部价款1050万元,甲公司选择简易计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金额栏是1000万元,税额栏是50万元,是否正确?






坐席小妹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规定:“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
  第八条 纳税人按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的,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一)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二)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三十四条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第三十五条 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并结合实际业务情况界定。
   以上回复内容仅供参考,涉及实际操作问题以主管税务机关的判定为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335_1663917030452.jpg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