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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税务局近期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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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9-23 11:01: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阜新税务
标题: 电子税务局近期热点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4OTQ0ODM1Ng==&mid=2247499625&idx=1&sn=07d7aae790d317d94fbed166898ca54e&chksm=ec2db7a2db5a3eb4a98796041145e6e56a9fe1a0a291f396e46dfabca53aa5fb6de9fd08c000#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9-22 16:37
二维码: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17号),自2022年9月1日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号)已享受延缓缴纳税费50%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延缓缴纳税费100%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其已缓缴税费的缓缴期限届满后继续延长4个月;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1年11月、12月,2022年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已按规定缓缴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按照总局要求,电子税务局对相关功能进行了优化升级,具体内容如下:
一、涉及功能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通用申报(税及附征税费)、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税费缴纳。
二、规则变化
1.首次申报的制造业新办纳税人
补充申报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缴属期(按月申报的:2021年11月、12月,2022年2月、3月、4月、5月、6月;按季度申报的:2021年第四季度,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的,在进行申报保存时,系统进行提示:系统提示“请您确认是否符合年销售额在2000万以上(含2000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制造业中型企业标准,或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标准?”,并提供“制造业中型企业”、“制造业小微企业”、“均不符合”三个选项供纳税人选择。若纳税人确认选择“制造业中型企业”或“制造业小微企业”,系统记录纳税人选择结果。


<注意>
1)首次申报的报表作废后,再次申报依旧算作首次,即作废后再次申报保存时,依旧会弹出此提示供纳税人选择。
2)该提示框只针对首次申报这个行为,不区分税种,即无论首次申报的是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中哪一种,在选择后,申报其他税种时便不再有此弹窗。

2.标记为制造业小微企业纳税人
补充申报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缴属期(按月申报的:2021年11月、12月,2022年2月、3月、4月、5月、6月;按季度申报的:2021年第四季度,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的,在进行申报保存时,系统进行提示:“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实施缓缴税费是党中央、国务院助企纾困的重要举措。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7号)规定,自2022年9月1日起,已享受延缓缴纳所属期为2021年11月、12月,2022年2月至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部分税费政策的,在延缓期限届满后,延缓期限继续延长4个月。请您确认是否属于制造业小微企业,并选择享受上述延缓缴纳部分税费的政策。
若您需要退还已缴纳的符合17号公告相关退还条件的税费,可申请办理退税(费)。”

若纳税人选择享受,系统记录纳税人选择情况;若纳税人选择不享受,则系统提供下拉框供纳税人选择理由(①不是制造业。②不是小微企业。③相关部门办理证照需要。④其他。

3.标记为制造业中型企业纳税人
补充申报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缴属期(按月申报的:2021年11月、12月,2022年2月、3月、4月、5月、6月;按季度申报的:2021年第四季度,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的,在进行申报保存时,系统进行提示:“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实施缓缴税费是党中央、国务院助企纾困的重要举措。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7号)规定,自2022年9月1日起,已享受延缓缴纳所属期为2021年11月、12月,2022年2月至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部分税费政策的,在延缓期限届满后,延缓期限继续延长4个月。请您确认是否属于制造业中型企业,并选择享受上述延缓缴纳部分税费的政策。
若您需要退还已缴纳的符合17号公告相关退还条件的税费,可申请办理退税(费)。”

若纳税人选择享受,系统记录纳税人选择情况;若纳税人选择不享受,则系统提供下拉框供纳税人选择理由(①不是制造业。②不是中型企业。③相关部门办理证照需要。④其他。)

4.税款缴纳
已享受延缓缴纳税费50%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延缓缴纳税费100%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其已缓缴税费的缓缴期限届满后,自动继续延长4个月。
图示:属期是2021年11月的原缴款期限是2022年9月,自动向后延长4个月后,新的缴款期限则为2023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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