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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2-9-23 10:4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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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南京税务
标题:
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你想知道的在这里~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NTkxNDU5Nw==&mid=2650719595&idx=1&sn=560c671690074304fe8d2d4e6bc030ce&chksm=befb5361898cda778f36fe5d77c91f8ade44d19f9f17858d764a250652bd78399007a27175f8#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9-22 16:55
二维码:
-
一年一度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工作正在进行中,我们整理了一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时遇到的一些常见热点问题,快来一起学习吧!
●
凡在南京市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应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021年新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应按实际月份于2022年申报缴纳残保金,成立不足1个月的,2022年不缴纳残保金。
●所属期2021年度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于2022年9月1日至9月30日申报缴纳。
(一)
2022年用人单位应缴残保金=(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征收比例(40%)。
(二)
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30人)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三)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以劳务派遣用工的,应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对用工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安置的残疾人应计入用工单位。
(四)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企业在职职工年平均数计算,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按照残联部门年审后确认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五)
对500人以上的企业,按职工人数分档设置征收比例,具体分档征收标准:
●单位从业人员1-500人部分,按征收比例的100%征收(即40%*100%=40%);
●单位从业人员501-1000人部分,按征收比例的40%征收(即40%*40%=16%);
●单位从业人员1001-5000人部分,按征收比例的20%征收(即40%*20%=8%);
●单位从业人员5001人以上部分,按征收比例的10%征收(即40%*10%=4%)。
(六)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保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保金。社会平均工资执行全省统一标准,口径为城镇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
(七)
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按规定程序申请减免或者缓缴残保金。
有两种,一种是登录江苏省电子税务局申报缴纳,另一种是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
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电子税务局网站(网址:https://etax.jiangsu.chinatax.gov.cn/sso/login)
●登录后,打开首页“我要办税”目录下方的子目录“税费申报及缴纳”。
●点击“非税收入申报”模块中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
●核实系统带出的“税款所属期”是否正确,如不为2021年度,可点击修改,确定“税款所属期”为2021年度后,点击“进入申报”。
●点击“数据初始化”提示成功后,点击“修改”。
●点击“修改”系统产生“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并提示是否安置残疾人就业,如不属实可前往残联部门审核。点击“确定”,开始进行申报表填报。
●点击“增加一行”,显示一条需要填报的申报信息,只需要填报第2列“上年在职职工人数”和第3列“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如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并经残疾审核,第5列会自动带出“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否则默认为0。
●第2列、第3列数据填报后,申报表自动计算“本期减免费额”和“本期应补(退)费额”。对申报表自动计算的结果核实无误后,点击“保存”。
●提示“暂存成功”后点击“确定”,再点击“返回”返回上一页面,点“申报”。
●申报成功后,提示“该笔业务【已提交金三处理中】,切勿重复提交!”。
●申报成功后,若发现申报错误可以在“申报错误更正”模块进行“申报更正”。
●申报数据确认无误后,点击“税费申报缴纳”模块中的“税费缴纳(含申报及更正)”进行缴款。
●缴款成功后,在“我要办税”目录下方的子目录“证明开具”中点击“开具税收完税(费)证明”打印缴费凭证。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
审核:南京市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处
编发:南京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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