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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地区的厂房,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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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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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9-20 06:55: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河南税务
标题: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地区的厂房,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NTYxNDUwNQ==&mid=2650684301&idx=2&sn=1bca24e0b07e7fcce359df1e36da7d59&chksm=beff41cb8988c8ddf942060e2548f05d4eea19ac02ccda4cf72976edf0cc88e24d912da01fa9#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9-19 16:06
二维码: -



快问快答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制发《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以下简称《公告》),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Q&A

我公司属于小规模纳税人,最近有一处厂房需要对外出售,该厂房的所在地与我公司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个城市。请问,新政策出台后,我公司出售该厂房是否仍需要预缴增值税?

需要预缴增值税。《公告》规定,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适用5%征收率。因此,你公司销售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厂房,不适用2022年第15号公告的规定,需按现行规定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编发:河南税务新媒体
责编:安亮亮 聂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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