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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纳税申报再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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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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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9-20 06:55: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河南税务
标题: 9月纳税申报再提醒!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NTYxNDUwNQ==&mid=2650684279&idx=1&sn=9c3ac71eb2c447814c494a708564a4c6&chksm=beff41318988c827cae2af9802b30ed554b153b58d67b7386bff08f51364d49c0aec236e8278#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9-19 12:00
二维码: -





9月征期提醒

天气渐凉 九月过半
距离征期结束越来越近
本月征期截止日期是 9月20日
距离征期结束仅剩 2个工作日



9月征期:9月1日--9月20日
本日历仅供参考,如遇特殊情况,以最新通知公告为准。



缓税政策再延长4个月
近日,税务总局联合财政部制发了《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7号,以下简称《公告》),明确自2022年9月1日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号)已享受延缓缴纳税费50%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延缓缴纳税费100%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其已缓缴税费的缓缴期限届满后继续延长4个月。

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1年11月、12月,2022年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已按规定缓缴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同时,《公告》明确,上述企业2021年11月和2022年2月延缓缴纳的税费在2022年9月1日后至本公告发布前已缴纳入库的,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缓缴期限届满后,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相应月份或者季度的税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可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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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发:河南税务新媒体
责编:安亮亮 徐方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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