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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际字〔2004〕23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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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0dShChze7TZjVrdqjuuKZw==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国税际字〔2004〕23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际字〔2004〕23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11-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通知
内国税际字〔2004〕23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4]143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制定相应的反避税办法,研究完善反避税规章。
  二、按照《规程》要求,认真筛选反避税审计对象,尤其要加大亏损企业及“两头在外”企业的检查、监控和管理。各地在12月31日前,将筛选出的企业名单上报区局(国际税务管理处)。
  三、认真做好反避税归集整理工作,按照《规程》要求的工作底稿建立信息档案,做好企业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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