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通知
内国税际字〔2004〕23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4]143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制定相应的反避税办法,研究完善反避税规章。
二、按照《规程》要求,认真筛选反避税审计对象,尤其要加大亏损企业及“两头在外”企业的检查、监控和管理。各地在12月31日前,将筛选出的企业名单上报区局(国际税务管理处)。
三、认真做好反避税归集整理工作,按照《规程》要求的工作底稿建立信息档案,做好企业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