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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2-9-20 00: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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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南京税务
标题:
赶紧收藏,手把手教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线申报!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NTkxNDU5Nw==&mid=2650719405&idx=1&sn=5bc219789ccc0363b50cdb4e5a79a295&chksm=befb52a7898cdbb1fe3b8bba0cdfcc27a012e750ad2dfbf4b9965696fc33bc6441729984a8c4#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9-19 17:06
二维码:
-
一年一度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工作正在进行中,所属期2021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于2022年9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申报缴纳。
申报时不知道表格如何填写?别担心,这份超详细的操作指引,手把手教会您!赶紧登录江苏省电子税务局,轻松搞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线申报!
什么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哪些单位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缴纳金额如何计算?
优惠政策有哪些?
在学习具体操作之前
让我们先来学习一下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相关政策
01
登录“江苏省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在“非税收入申报”模块找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点击进入申报界面。
您也可以直接在搜索栏搜索“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直接点击进入申报界面。
02
确认“税款所属期”(2021.1.1—2021.12.31),点击“进入申报”后进行“数据初始化”。
03
认真阅读系统提示信息,如果与用人单位实际情况不符,请先与各级残联机构联系,进行安置残疾人数审核后再进行申报缴纳;如果属实点击“确定”按钮,点击“增加一行”进行数据填报。
04
如实填写本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上年在职职工人数,并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先到各级残联机构进行年审后再进行申报缴纳。
4.1
用人单位为企业
4.1.1上年在职职工人数为30人以下(含30人),暂免征收残保金,应按规定进行“零申报”。填入相应数据后,系统会自动为您匹配“减免性质”并计算“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或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本期应纳费额”、“本期减免费额”和“本期应补(退)费额”。确认无误后,点击“保存”。
4.1.2上年在职职工人数超过30人,且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达到了规定比例(大于或等于1.5%),应按规定进行“零申报”。如实填写上年在职职工人数、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系统会自动计算“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或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本期应纳费额”、“本期减免费额”和“本期应补(退)费额”。确认无误后,点击“保存”。
4.1.3上年在职职工人数超过30人,未安置残疾人就业或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未达到规定比例,应按规定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系统会根据您单位上年在职职工人数、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和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自动匹配“减免性质”并自动计算“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或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本期应纳费额”、“本期减免费额”和“本期应补(退)费额”。确认无误后,点击“保存”。
4.2
用人单位为非企业
(南京市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4.2.1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达到了规定比例(大于或等于1.5%),应按规定进行“零申报”。如实填写上年在职职工人数、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系统会自动计算“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或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本期应纳费额”、“本期减免费额”和“本期应补(退)费额”。确认无误后,点击“保存”。
4.2.2未安置残疾人就业或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未达到规定比例,应按规定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系统会根据您单位上年在职职工人数、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和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自动匹配“减免性质”并自动计算“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或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本期应纳费额”、“本期减免费额”和“本期应补(退)费额”。确认无误后,点击“保存”。
05
数据保存成功后,回到申报界面,点击“申报”,核对系统提示框弹出的本次应补(退)费额,确认无误后点击“是”,完成本次申报。
0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0
2
《残疾人就业条例》
0
3
《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苏财综〔2017〕2号)
0
4
《关于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20〕438号)
0
5
南京市发改委等六部门《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通知〉的通知》(宁发改价费字〔2020〕378号)
0
6
《
2022年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通告
》
南京市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联系电话:025-8538381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秦淮区税务局
审核:南京市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编发:南京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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