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内蒙古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内地税字〔2004〕309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发展第三产业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内政发E2004]48号)精神,为了支持我区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和促进文化企业的发展,现决定给予全区各地的广播电视信息网络公司如下税收优惠政策:从2003年至2007年五年内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照顾,同时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下发的《关于广播电视信息网络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内地税率[2003]272号)中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二免三减半”优惠政策不再执行。
免税期满后,各地的广播电视信息网络公司应按照独立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单独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4年12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