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百年变局和世纪疫情交织叠加,世界进入新的动荡变革期。在国际形势发生深刻复杂变化的背景下,我国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需要利用数字经济等经济增长新动能,建立更加公平合理的数据要素发展模式,使各国共享数字时代红利,推动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DEPA是符合这一趋势的重要协议。作为数字经济背景下多边合作的全面协议,其特征在于关注数字贸易便利化、数据自由跨境流动、中小企业发展、弱势群体在数字经济时代的参与情况等数字经济重要内容。从实际出发,我国主动加入DEPA的必要性至少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加入DEPA是我国数字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客观要求。2021年我国数字经济规模达到45.5万亿元,位居世界第二,同比名义增长率为16.2%,较“十三五”初期扩张了1倍多。庞大的数字经济体量对应规模经济优势,将对未来我国数字经济对外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同时也要看到,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数字经济存在“大而不强、快而不优”的问题(王轶辰,2022)。例如,从数字经济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重来看,2021年我国数字经济占GDP的比重为39.8%,低于韩国、日本、爱尔兰、法国40%多的水平,更低于德国、英国、美国60%以上的水平。由此可以看出,我国数字经济还有进一步发展的空间和必要,持续对外开放将为其进一步发展提供重要支撑。根据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Office of the United States Trade Representative,USTR)的研究,当前大量非关税壁垒阻碍了数字经济的对外发展。USTR将数字贸易壁垒主要分为四类:数字本地化壁垒、技术壁垒、互联网服务壁垒、其他壁垒。而我国加入DEPA恰恰能够解决数字经济对外发展中的非关税壁垒问题。DEPA不仅对电子传输内容免征关税,有效化解了关税壁垒带来的影响,而且还规定了信息共享、数据监管沙盒(Data Regulatory Sandboxes)、互联网接入和使用原则等条款,以消除非关税壁垒。
二是加入DEPA有助于推动构建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当前,国际形势继续发生深刻复杂变化,以世界贸易组织(WTO)为代表的全球多边经贸合作机制遭遇逆流,其发展曲折复杂。我国要实施自由贸易区提升战略,必须主动对外开放,拓展多边、双边区域合作机制。具体到DEPA,首先应看到其有利于我国传统区域贸易协定升级的作用。我国已与新加坡、新西兰和智利等DEPA成员国签署自由贸易协定,这些传统贸易协定集中于促进贸易和投资自由化。未来如果我国加入DEPA,可以预期区域间数字经贸的繁荣将持续促进原有传统贸易和投资进一步发展。同时,传统自由贸易协定和DEPA的良性互动,也将进一步促进区域间经济合作发展。其次,加入DEPA有利于推动我国签订更多高标准的国际自由贸易协定。2021年,我国正式申请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omprehensive and Progressive Agreement for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CPTPP)。通过对比CPTPP与DEPA方案可以看出,两者在跨境数据流动、电子传输内容免征关税、数字产业非歧视性待遇等方面的条款具有较高的一致性。因此,加入DEPA实际上可以为我国适应更多高标准自由贸易协定奠定基础。最后,DEPA目前尚处于初始阶段,成员有待扩容,相关条款也需进一步完善。DEPA成员国政治环境较为稳定,经济利益与我国较为一致。加入DEPA可以借助DEPA成员国帮助我国在全球范围内找到更多数字经济合作伙伴,最大程度降低成员国扩围的沟通和协商成本(盘和林,2022),促进我国多边、双边自由贸易协定进一步发展,进而助力构建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
三是加入DEPA将为我国中小企业数字化发展提供重要机遇。当前,百年变局下的国际税收进入规则竞争阶段,国家利益之争加剧成为必然趋势,数字经济等新经济呼唤税收规则变化(邓力平,2020)。2021年10月,136个包容性框架成员辖区达成全面共识,形成《关于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双支柱”方案的声明》。该声明于同年10月31日由G20领导人罗马峰会核准通过,由此国际税收规则发生重大变革。“双支柱”方案是G20主导下主要针对大型跨国企业制定的新的国际税收规则,支柱一新征税权规则适用于全球营业收入200亿欧元以上且利润率10%以上的跨国企业集团(励贺林等,2022),支柱二方案则关注全球年营业收入不低于7.5亿欧元的跨国企业集团(姚丽等,2022)。我国财税部门在认可“双支柱”方案有利于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的同时,也表示将“积极做好多边公约的签署和落实工作,推动国际税收体系向着更加公平、更加稳定、更可持续的方向发展”。我们既要看到“双支柱”方案对国际税收规则改革的重要影响,也要看到其主要针对大型跨国企业设置税收规则的背后仍然存在需要完善的空间。而DEPA重点关注中小企业权益,其中第10章强调要加强中小企业国际合作,利用数字技术增加中小企业投资与贸易机会。应该看到,DEPA倡导的电子传输内容免征关税、削减非关税壁垒等新型税收规则,将有助于成员国中小企业的数字化发展。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DEPA规则是完善国际税收新规则的重要一环。因此,加入DEPA将为我国推动国际税收规则向“更加公平、更加稳定、更可持续的方向”发展提供契机,也为我国中小企业发展带来更多机会。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如果能够加入DEPA,我国将在未来国际税收规则制定中拥有更多话语权。通过贸易网络方法分析2020年我国与DEPA成员国在国际贸易中的核心度,从表1可以看出,在贸易网络中,我国贸易核心度最高,代表我国在国际贸易网络中处于中心地位,是全球产业链的核心组成部分,也是包括DEPA成员国在内的各国对外贸易的重要桥梁。加入DEPA之后,我国将能够更好地发挥贸易网络的中心作用,促进与DEPA成员国的经贸合作,进而在新型数字经济税收规则制定中拥有更多话语权,发出更多中国声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