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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际字〔2005〕7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内蒙古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享受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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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zsdy-sfcx.shui12366.com/xjsf/html/zw.html?#TaWBnW2kP4pyvjAYQ3U83Q==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内国税际字〔2005〕7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国税际字〔2005〕7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内蒙古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享受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5-03-0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内蒙古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享受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批复
内国税际字〔2005〕7号

呼和浩特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内蒙古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享受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请示》(呼市国税外字〔2004〕11号)收悉。经审核,内蒙古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9年9月,2004年6月改制为中国移动(香港)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下设12个盟市分公司,主营业务:GSM数字移动通信、IP电话业务、因特网服务业务及相关工程施工、维修和设备的出租、出售。该企业不属于现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投资项目,暂不享受现行外商投资企业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二○○五年三月三日


关于内蒙古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享受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请示

呼市国税外字[2004]11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组建于1999年9月16日,2004年6月成为中国移动(香港)有限公司在内地的全资子公司之一,2004年8月在我局登记注册,注册资本28.6亿元,在全区12个盟市设立分公司。内蒙古移动通信及所属成员企业所经营的业务范围均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第四项邮电通信业第八条蜂窝移动通信交叉连接/码分多址(DCS/CDMA)系统建设,第九条2.5千兆比/秒(2.5GB/S)及以上光同步、微波同步数字系列传输建设,第十条2.5千兆比/秒(2.5GB/S)光通信、无限通信数据建设,第十一条异步模式(ATM)交换机建设。2004年预计实现主营业务收入24亿元,占全部业务收入99%以上。
  根据《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的通知》(财税字[2001]2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新〈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2]63号)文件精神和内蒙古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申请,我局进行了实地调查,经调查该企业符合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
  鉴于上述情况,特报请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审批。
  
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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