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子宁 于 2020-7-29 11:30 编辑
【蓝姐说税】纳税人享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免征增值税政策如何开具发票?
纳税人享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免征增值税政策如何开具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和第9号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专用发票,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最迟应当于相关免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大家注意两个问题:一是8号、9号公告发布前发生的,可适用8号、9号公告规定的免税政策,但纳税人已开具专用发票,并且无法按规定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的,对应的收入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其余收入仍可享受免税政策。二是8号、9号公告发布后发生的,纳税人应按照公告规定适用征免税政策并开具和使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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