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通辽铁路分局多元经营企业工效挂钩工资税前列支问题的批复
内国税所函〔2005〕19号
通辽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通辽铁路分局多元经营企业工效挂钩工资税前列支问题的请示》(通国税所字[2005]1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有关规定,为了保证通辽铁路分局多元经营企业会计核算制度和方法在一个会计年度的一致性,以及执行税收政策的连续性,同意对通辽铁路分局多元经营企业2004年度工效挂钩工资仍比照以上年度执行。应根据有关部门制定或批准的工效挂钩方案,并按“两个低于”和实际发放原则对其每个独立纳税企业的工效挂钩工资申报扣除。从2005年度起执行新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