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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颖言税]
个人所得税其他扣除(年金、商业健康险等)专题学习(0915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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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ylouy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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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2-9-16 19: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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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公众号文章
公众号名称:
小颖言税
标题:
个人所得税其他扣除(年金、商业健康险等)专题学习(0915更新)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09-15 05:28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xMjkyMTU2MA==&mid=2247526269&idx=1&sn=9030a9382a16a9f6c7173adc1b0905e5&chksm=9ba858caacdfd1dc62ac7f53f98b9789f1f1ccd7898a41f2086c47b8fe4ef20c08f4545969c4#rd
备注:
-
公众号二维码:
-
一、补充养老保险(年金)
我国养老保险体系主要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三个层次,其中,补充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企业年金主要针对企业,是指根据
《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令第36号)
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职业年金主要针对事业单位,是指根据
《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令第36号)
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令第36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1〕3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
财税〔2013〕103号(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
财税〔2018〕164号(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二)年金缴纳环节
1. 单位缴费部分计入个人账户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为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实质是企业和事业单位对职工支付不能当场兑现的工资薪金,应当计入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并依法计税。但是
财税〔2013〕103号
规定,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计提时: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付职工薪酬-补充养老保险
应付职工薪酬-补充医疗保险
上交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补充养老保险
应付职工薪酬-补充医疗保险
贷:银行存款
联想(企业所得税):根据财税〔2009〕27号规定,企业为本企业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予扣除。
2. 个人缴费部分按规定标准扣除
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职工岗位工资+薪级工资)。
3. 超过规定的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建立年金的单位代扣代缴,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例:某市2018年职工年平均工资 60000元,2019年年金个人缴费的税前扣除限额为60000÷12×3×4%=600元。王某2019年9月工资20000元,若其缴付年金800元,由于允许扣除金额最高为600元,超出的200元须并入综合所得缴税。
例:某企业职工李某2019年1月取得工资2.3万元,个人按企业年金计划缴纳年金800元。李某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2万元,该企业所在设区城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4.8万元。如仅考虑基本减除费用,李某本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是多少?
解:企业所在设区城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8000/12=4000元,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因此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12000元。12000×4%=480元。
李某本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为:525.6元=(23000-480-5000)×3%=525.6元。
4.退保时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
(三)年金基金投资运营环节
财税〔2013〕103号
规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王先生2019年供职于A公司,每月缴纳500元企业年金,按照A公司年金方案,企业年金基金委托符合国家规定的某养老金管理公司投资运营。每年企业年金基金都能获取不低于5%的投资收益。按
财税〔2013〕103号
第二条规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在分配计入王先生个人账户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年金实际领取环节
1. 退休领取年金
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符合《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的,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其中按月领取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季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年领取的,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例:王某是甲公司员工。假设王某203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年金账户余额为480000元,分10年按季领取,需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解:按季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每季领取48000/4=12000元,每月应纳税所得额4000元,每季缴纳个人所得税(4000×10%-210)×3=570元。
2. 出国(境)定居等依法提前领取年金
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对个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
解:王某2022年5月出境定居一次性领取年金120000元: 按综合税率表,120000元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2520,应纳税额为:120000×10%-2520=9480元。
3. 扣缴申报
根据财税〔2013〕103号
规定,个人领取年金时,其应纳税款由受托人代表委托人委托托管人代扣代缴。年金账户管理人应及时向托管人提供个人年金缴费及对应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明细。托管人根据受托人指令及账户管理人提供的资料,按照规定计算扣缴个人当期领取年金待遇的应纳税款,并向托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联想:
1.补充医疗保险: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财税〔2005〕94号)
案例:2022年5月31日晚间,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云星宇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披露,根据控股股东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的控股股东存在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具体如下:(1)2021 年 9 月 28 日,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向首发集团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京税稽一罚﹝2021﹞43 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你单位 2016 年度实际为员工报销补充医疗费用 3,046,338.87 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综上,对你单位 2016 年未代缴个人所得税款 384,112.69 元处以 1.5倍罚款,即 576,169.04 元。
2.企业所得税:企业为本企业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予扣除。(财税〔2009〕27号)
二、商业健康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财税〔2017〕39号(商业健康保险个税)
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商业健康保险个税征管)
《关于进一步明确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保险产品范围的通知》(财税〔2022〕21号)
1. 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
根据财税〔2017〕39号
和
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
规定,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扣缴单位自个人提交保单凭证的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例:张某任职于甲企业,月工资收入8000元,2018年12月自行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保险期间为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年保费为3000元。甲企业2018年12月20日收到张某提供的凭证,于2019年1月开始扣除。
2019年1月应预扣预缴张某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为:
(8000-5000-200)×3%=84元。
2019年2月应预扣预缴张某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为:
(16000-10000-400)×3%-84=84元。……
2. 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和
财税〔2017〕39号
规定,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单位负担部分应当实名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明细清单,视同个人购买,并自购买产品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以后年度续保时,按上述规定执行。个人自行退保时,应及时告知扣缴单位。个人相关退保信息保险公司应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
3. 注意事项
适用对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指个人连续3个月以上(含3个月)为同一单位提供劳务而取得的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
保险公司销售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及时为购买保险的个人开具发票和保单凭证,并在保单凭证上注明税优识别码。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未获得税优识别码的,其支出金额不得税前扣除。
例:证券经纪人李某,户籍所在地北京昌平区,在合肥包河区工作。2019年1-12月每月从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证券公司取得佣金收入113300元,2019年1月李某购买了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保单期间为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并获得税优识别码的,其支出金额为4800元,相关资料当月交给了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证券公司财务部。请问李某2019年其他扣除金额是多少?李某如何来办理扣除?
解: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规定,取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自行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应当及时向代扣代缴单位提供保单凭证。扣缴单位自个人提交保单凭证的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李某1月提交保单,从2月份扣除,全年可扣除金额为2200元(200×11)。
例:李某全年工资15万元(不含保险费用),单位购买保险支出1200元/年,个人购买保险支出2400元/年,个人与单位合计购买保险支出为3600元/年,应限额扣除2400元。
解:李某2019年应纳个人所得税=(150000+1200-60000-2400)×10%-2520=6360元。
三、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财税〔2018〕22号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
总局公告2018年第21号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征管)
《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
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对试点地区个人通过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一定标准内税前扣除;计入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时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规定如下:
1. 个人缴费税前扣除标准。取得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其缴纳的保费准予在申报扣除当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限额据实扣除,扣除限额按照当月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收入的6%和1000元孰低办法确定。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其缴纳的保费准予在申报扣除当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限额据实扣除,扣除限额按照不超过当年应税收入的6%和12000元孰低办法确定。
2.账户资金收益暂不征税。计入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在缴费期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征税。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按月或按年领取商业养老金,领取期限原则上为终身或不少于15年。个人身故、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全残或罹患重大疾病的,可以一次性领取商业养老金。
4.领取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由保险机构代扣代缴后,在个人购买税延养老保险的机构所在地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例:上海某公司员工王某购买了一份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自2020年1月起每月缴纳800元。2020年王某取得工资薪金收入120000元,取得劳务报酬收入20000元,不考虑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除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健康以外的其他扣除。计算王某2020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假设王某2025年退休,其购买的商业养老保险按月可领取商业养老金3000元,计算领取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解析:王某2020年年度综合所得收入额=120000+20000×80%=136000元,其缴纳的保费9600元准予在申报扣除当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限额据实扣除,扣除限额按照不超过当年应税收入的6%和12000元孰低办法确定,136000×6%=8160元<12000元,因此王某可税前扣除的保费为8160元。王某2020年应纳税所得额=136000-60000-8160=67840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67840×10%-2520=4264元。
退休后王某按月领取商业养老金,领取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收入25%部分予以免税,75%部分由保险公司在支付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000×75%×10%=2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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